你好,1、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如何確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該如何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4、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歸誰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
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其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償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49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5、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何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7、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問題有哪些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8、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如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 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有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9、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如何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10、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建房,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1、宅基地可以轉讓或繼承嗎?
《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一律不準轉讓或買賣。宅基地不屬于村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能繼承。但村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之轉移。
12、農民買賣房屋在土地方面需辦理什么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根據這一規定,農民買賣房屋后,應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13、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如何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
14、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如何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28條規定: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例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供參考
1、第一部〈土地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3、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4、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這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一、關于征用土地的概念,《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原《土地管理法》和1982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規定:“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可以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規定了征用土地要經過審批,要給原農民集體予以補償,對造成的剩余勞動力予以安置。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時未對征地的目的作具體規定,主要是因為情況比較復雜.難以準確界定。
我們認為,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要實行征用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第二,必須依法取得批準;第三,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第四,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第五,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特別是征地方案的公告和公開,這是《土地管理法》修改中針對目前各地征用土地的透明度差,侵害農民利益等行為而新設的內容。
征用土地是世界各國政府取得土地的常用辦法,但在土地私有制國家里,征用土地的含義與我國有所不同,即表現為一種強制購買權,只有在正常收買無法取得土地時再動用征用權。其特點:一是只有為了公共目的,可以征用,非公共目的,不得動用征用權;二是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有的還需議會批準;三是必須是政府投資或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也有一些教會、學校等建設可以征用土地;四是按市價予以補償。
我國實行的是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并規定土地不能買賣,征用土地是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并為各項建設提供國有土地的唯一途徑。按目前的規定征用土地情況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城市建設需要占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另一類是城市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占用集體土地的,國家將要為其辦理征用土地手續。
二、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根據土地應由國家管理,在實行土地用途管制條件下上收征地審批權,實行征用土地由國務院和省兩級政府審批的原則,對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進行了合理劃分。根據本條規定:
1.國務院對征用土地的批準權為:
(1)基本農田,即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占用的耕地。取消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的省級人民政府征用500畝基本農田的審批權。將所有占用基本農田都由國務院批準,主要是為了切實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禁止一般性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對于一些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必須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并按規定重新補劃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比原規定占用耕地1000畝(66.7公頃)的批準權縮小了近一半。這里不包括同時征用基本農田的行為。
(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兩項之和超過70公頃的,即只要征用土地的總面積超過70公頃,都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2.省級人民政府對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為: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的,包括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頃的。
與原《土地管理法》相比:
1.取消了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對征用土地的審批權,即原縣政府有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審批權,市(地、州)政府的審批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上收了征地審批權。原省級人民政府有批準基本農田500畝、耕地1000畝和其他土地2000畝的審批權,現取消了省級政府批準征用基本農田的權力,其他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審批權減少了一半。
三、征用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新法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對任何建設使用農用地的都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可以批準農用地轉用,對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農用地也不例外,也應當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則可以直接辦理征用土地手續。
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土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在國務院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直轄市、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城市,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統一開發的建設用地,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準權是國務院,還是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同時批準征用土地,不需另行報批。這樣可以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減輕基層政府和建設單位的負擔。因此,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時應當同時報送征用土地所需報送的有關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續簡化。
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和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都屬于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征用土地審批的要求,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審批手續,一般不要分兩次辦理以減少手續。
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在省級人民政府,征地審批權在國務院的,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并將農用地轉用批準的有關文件,隨同征地申報材料同時報國務院,由國務院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決定是否批準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將在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后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