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沉降觀測的規范要求 變形控制測量 5.1 一般規定 5.1.1 各類沉降觀測的等級和精度要求,應視工程的規模、性質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進行設計而確定。同一測區或同一建筑物隨著沉降量和速度的變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觀測精度。 5.1.2 布置和埋設沉降觀測點(變形點)時,應考慮觀測方便、易于保存、穩固和美觀。 5.1.3 沉降觀測宜采用幾何水準測量方法,也可采用靜力水準測量方法。 5.1.4 觀測記錄和成果應清晰完整、準確無誤,并符合本規程9.1節的規定。每一周期觀測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階段性成果。整個工程結束后,應提供綜合性成果資料。 5.1.5 對于深基礎建筑或高層、超高層建筑,沉降觀測應從基礎施工開始,以獲取基礎和主體荷載的全部沉降量(該建筑的總沉降量)。 5.5 建筑物沉降觀測 5.5.1 建筑物沉降觀測應測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計算基礎傾斜、局部傾斜、相對彎曲及構件傾斜。 5.5.2 沉降觀測點的布設應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變形特征,并顧及地質情況及建筑結構特點。點位宜選設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轉角處及沿外墻每10~15m處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層建筑物、新舊建筑物、縱橫墻等交接處的兩側。 3 建筑物裂縫和沉降縫兩側、基礎埋深相差懸殊處、人工地基與天然地基接壤處、不同結構的分界處及填挖方分界處。 4 寬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質復雜以及膨脹土地區的建筑物,在承重內隔墻中部設內墻點,在室內地面中心及四周設地面點。 5 鄰近堆置重物處、受振動有顯著影響的部位及基礎下的暗浜(溝)處。 6 框架結構建筑物的每個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縱橫軸線設點。 7 片筏基礎、箱形基礎底板或接近基礎的結構部分之四角處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設備基礎和動力設置基礎的四角、基礎型式或埋深改變處以及地質條件變化處兩側。 9 電視塔、煙囪、水塔、油罐、煉油塔、高爐等高聳建筑物,沿周邊在與基礎軸線相交的對稱位置上布點,點數不少于4個。 5.5.3 沉降觀測的標志可根據不同的建筑結構類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墻(柱)標志、基礎標志和隱蔽式標志等形式。各類標志的立尺部位應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顯的突出點,并涂上防腐劑。標志的埋設位置應避開如雨水管、窗臺線、暖氣片、暖水管、電氣開關等有礙設標與觀測的障礙物,并應視立尺需要離開墻(柱)面和地面一定距離。隱蔽式沉降觀測點標志的型式可按本規程附錄D規定執行。當應用靜力水準測量方法進行沉降觀測,觀測標志的型式及其埋設,應根據采用的靜力水準儀的型號、結構、讀數方式以及現場條件確定。標志的規格尺寸設計,應符合儀器安置的要求。 5.5.4 沉降觀測點的施測精度應按本規程第3.0.4條的規定確定。未包括在水準線路上的觀測點,應以所選定的測站高差中誤差作為精度要求施測。 5.5.5 沉降觀測的周期和觀測時間應按下列要求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1 建筑物施工階段的觀測,應隨施工進度及時進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礎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開始觀測,大型、高層建筑可在基礎墊層或基礎底部完成后開始觀測。觀測次數與間隔時間應視地基與加荷情況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層觀測一次,工業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階段(如回填基坑、安裝柱子和屋架、砌筑墻體、設備安裝等)分別進行觀測。如建筑物均勻增高,應至少在增加荷載的25%、50%、75%和100%時各測一次。施工過程中如暫停工,在停工時及重新開工時應各觀測一次。停工期間可每隔2~3個月觀測一次。 2 建筑物使用階段的觀測次數,應視地基土類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觀測3~4次,第二年觀測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穩定為止。 3 在觀測過程中,如有基礎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減、基礎四周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降雨等情況,均應及時增加觀測次數。當建筑物突然發生大量沉降、不均勻沉降或嚴重裂縫時,應立即進行逐日或幾天一次的連續觀測。 4 沉降是否進入穩定階段應由沉降量與時間關系曲線判定。對一級工程,若最后三個周期觀測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倍測量中誤差可認為已進入穩定階段。對其它等級觀測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認為已進入穩定階段,具體取值宜根據各地區地基土的壓縮性確定。 5.5.6 沉降觀測點的觀測方法和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二級、三級觀測點,除建筑物轉角點、交接點、分界點等主要變形特征點外,可允許使用間視法進行觀測,但視線長度不得大于相應等級規定的長度。 2 觀測時,儀器應避免安置在有空壓機、攪拌機、卷揚機等振動影響的范圍內,塔式起重機等施工機械附近也不宜設站。 3 每次觀測應記載施工進度、增加荷載量、倉庫進貨噸位、建筑物傾斜裂縫等各種影響沉降變化和異常的情況。 5.5.7 每周期觀測后,應及時對觀測資料進行整理,計算觀測點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根據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計算變形特征值: 1 基礎傾斜α: (5.5.7-1) 式中 si―基礎傾斜方向端點i的沉降量(mm); sj―基礎傾斜方向端點j的沉降量(mm); L―基礎兩端點(i, j)間的距離(mm)。 2 基礎局部傾斜α: 按(5.5.7-1)式計算。但此時,取砌體承重結構沿縱墻6~10m內基礎上兩觀測點(i,j)的沉降量為si、sj,兩點(i,j)間的距離為L。 3 基礎相對彎曲fc: (5.5.7-2) 式中 sk―基礎中點k的沉降量(mm); si、sj―基礎端點i、j的沉降量(mm); L―i與j點間的距離(mm)。 注:彎曲量以向上凸起為正,反之為負。 4 柱基間吊車軌道等構件的傾斜: 按(5.5.7-1)式計算。 5.5.8 觀測工作結束后,應提交下列成果: 1 沉降觀測成果表。 2 沉降觀測點位分布圖及各周期沉降展開圖。 3 u-t-s(沉降速度-時間-沉降量)曲線圖。 4 p-t-s(荷載-時間-沉降量)曲線圖(可視需要提交)。 5 建筑物等沉降曲線圖(見附錄E)。 6 沉降觀測分析報告。
1)施工期觀測:按規定配合設計單位、觀測單位埋設永久性觀測點,并為觀測單位創建良好的觀測條件,每施工一層觀測一次直至竣工。 2)按信息化施工要求,及時向觀測單位索取觀測資料,掌握建筑物沉降情況。 3)工程竣工后向觀測單位索取應提交的以下文件,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依據: ①沉降觀測成果記錄; ②荷載-沉降與時間的關系曲線圖; ③每個觀測點的下沉量統計表,繪制觀測點的下沉觀測曲線。 4)觀測點的形式:在承重墻柱上沉降觀測點標志采用內藏式,用F32電錘在設計位置位置打孔,將直徑28mm預埋件放入孔內,周圍用環氧樹脂填充使牢固,觀測時將活動標志旋緊,測畢取出外旋保護蓋,即不影響原有建筑物的外觀又起到保護標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