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
各類別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分別是: (1)標準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達到在遭遇高于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目標。 (2)重點設
房屋設防烈度為7度,是抵抗巨大破壞的指標(一般的土木結構房屋幾乎全部倒塌),和地震等級無關
、、1、房屋的抗震等級 是一個綜合型考慮得出的數據 2、抗震等級由設防烈度,房屋的結構類型,房屋高度,抗震設防類別四個數據依照表格選取。 3、設防類別是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來劃分的,分別是標準設防(小震設防,50年一遇
我國規范規定: 底部剪力法適用于高度不超過40m,以剪切變形為主且質量剛度沿高度分布均勻的結構,以及近似單質點的結構。結構的總地震力由確定,然后再沿高度按倒三角形分布分配,并考慮了地震中可能頂部地震力增大的頂點附加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