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您的問題有點籠統我在這里只能給您一點參考建議。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房產稅按帳面記載的固定資產原值交納的,而土地出讓金按照新的會計制度必須計入固定資產房屋,因此必須交納。但根據財政部財會[2001]43號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中之九:“問:土地使用權轉入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后,其價值攤銷年限如何確定中的答復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前土地使用權價值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未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調整,其土地使用權價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平均攤銷。”在此之前的土地出讓金是可以不計入固定資產的 根據現行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原理,以及房地產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土地出讓金作為企業受讓土地的成本的一部分,在將該土地用于建筑房地產后,該土地價值應自然成為房地產整體價值的組成部分,而不能再將土地及其上之建筑物作為兩個獨立的部分予以分別核算。對此,財務會計制度明確,土地受讓后在未建房之前,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土建開始應從“無形資產”科目結轉“在建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再從“在建工程”科目結轉“固定資產”。因此,土地出讓金應構成應征房產稅之“房產原值”的一部分。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1986]8號)第十五條“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之規定,若企業將應當計入房產原值的某成本、費用未計入固定資產科目記載之房屋原價的,則應當依法調整,并按調整后的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1986]8號)第十五條“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之規定,若企業將應當計入房產原值的某成本、費用未計入固定資產科目記載之房屋原價的,則應當依法調整,并按調整后的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