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發證后己經明確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登記發證后提出的爭議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即不予受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下列證據材料: (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