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3、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財產限額;
4、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6、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收入線標準、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二、申請流程
1、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和申報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2、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
審查可以采取查檔取證、鄰里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經審查合格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區住房保障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
4、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審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及有關申報材料一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公安、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5、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6、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
7、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住房范圍內,自行選定具體的住房,并按規定簽訂租賃協議。
(一)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 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渝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并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1.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2.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