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中常發生此類案件:甲方將其房屋賣與乙方,并與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房屋的成交價格為50萬元,在簽訂合同當時,乙方支付與甲方2萬元定金,并約定余額待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付清。簽訂合同時,因為甲方表示需出差兩月,所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待甲方回來后再辦理過戶手續。兩個月后,甲方回來,乙方立即催促甲方辦理過戶手續,但此時房價瘋漲,該房屋現市場價已漲到60萬元。甲方即向乙方表示需加價5萬元,否則解除合同并雙倍返還2萬元定金。乙方認為如果這么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現在即使拿了他賠償的定金也無法買到同樣地段同檔次和品質的房子。
處理這類案件有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定金是履約的擔保,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當然可以選擇雙倍返還定金來解除合同,而繳納定金的一方則可以選擇放棄定金來解除合同。因此,上述案件中,作為賣方的甲方可以選擇放棄定金來解除合同。我認為,這種理解是欠妥當的。這等于在鼓勵合同的買賣雙方違約,我們現在假設,如果房價跌了,比如變成40萬了,那么現在買方就可以以放棄2萬元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了。這不但不利于保護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而且還鼓勵訂立合同的雙方不誠信的行為。
我認為,如果發生上述案件,作為守約方,不僅可以提出依據定金罰則索賠,同時在定金之外還可以提出損失賠償。主要分析如下:
首先,法律不禁止定金和損失賠償同時適用。我法律涉及定金和損失賠償金的規定,主要見于我國《合同法》。我國《合同法》對于違約發生的金錢性質的賠償規定有三種:定金、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也就是說,按該條規定,定金和違約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但并未禁止定金和損失賠償不能同時適用。
其次,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否則根據《擔保法》規定的立法精神,我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為違約定金。也就是說定金具有違約金的性質。而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數額,是可以依據損失的數額進行調整的。以此,那么定金既然具有違約金的性質,當定金與實際損失差距較大時,當事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整。
最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將依據定金罰則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處理方式是分開的。依據《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依據該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需依據《合同法》。按《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在解除合同后有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
您好,你有兩種選擇,第一向法院起訴要求按日萬分之五賠償違約金,并繼續履行合同。第二,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的約定賠償根本違約金。
購房合同約定以及根據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違約金罰則和定金罰則,守約方只能選擇適用一個,至于到底適用哪一個,要看你們雙方在合同里是如何約定的,一般情況你既然已經給了定金,可能你們約定的是雙倍返還定金這種辦法。你想按照房價的百分之二十來主張,不知道是不是你覺得自己實際的損失較高,如果是這樣,可以要求根據實際損失適當增加,可以通過跟賣房協商,發函風形式來實現。如果你的實際損失并沒有特別高,但是要求按照房價的百分之二十來主張違約金,可能不會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