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抗震等級建筑物的抗震設防類別有關,建筑抗震設防類別的劃分,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的規定。
2 抗震等級建筑物的場地類別有關,按建筑抗震設防類別及場地類別確定用于確定抗震等級的烈度.
3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
6.1.2 鋼筋混凝土房屋應根據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表6.1.2確定。
注:1建筑場地為Ⅰ類時,除6度外可按表內降低一度所對應的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相應的計算要求不應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允許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
3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中,抗震墻加強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應允許按抗震墻結構確定其抗震等級。
6.1.3 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級的確定,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抗震墻結構,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最大適用高度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
2 裙房與主樓相連,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外,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層及相鄰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
3 當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與上部結構相同地下一層以下的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更低等級。地下室中無上部結構的部分,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更低等級。
4 抗震設防類別為甲、乙、丁類的建筑,應按本規范第3.1.3條規定和表6.1.2確定抗震等級;其中8度乙類建筑高度超過表6.1.2規定的范圍時,應經專門研究采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4 砌體結構、排架無抗震等級;
5 應注意規范中對抗震等級的調整(特別是高規)
使建筑物具有抗震能力
地震災害主要是由于工程結構物的破壞而造成的。因此,加強工程結構抗震設防,提高現有工程結構的抗震能力是減輕地震災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抗震設計是根據設防要求和規范進行的,而施工要根據設計進行。抗震設計與施工是減輕地震災害的重要措施。良好的抗震設計應盡可能考慮下述原則:選擇堅硬地;結構體形要均勻規整;提高結構和構件的強度和延性;設計多道抗震防線;防止脆性和失穩破壞。
現有工程結構的抗震鑒定與加固
現有工程結構由于建造年代不同,依據的設計規范不同,結構形式不同,因而其抗震能力差別較大。特別是歷史較長的結構,往往沒有考慮抗震設防,應當進行抗震鑒定,并針對薄弱環節進行抗震加固,提高抗震能力。
工程結構的減震、隔震技術
建筑物遭地震波的侵襲而會破壞,利用隔震技術緩解地震波對建筑物的沖擊,是有效防御地震的新方法。如:用特種橡膠、多層鉛芯和鋼芯做成建筑物的支撐坐墊等技術都能達到隔震消能、緩沖地震能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