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鑒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的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抗震設防烈度,一般情況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應按專門的規定進行鑒定。注:本標準“6、7、8、9度”為“抗震設防烈度為6、7、8、9度”的簡稱。 1.0.3 現有建筑應根據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分為四類,其抗震驗算和構造鑒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甲類建筑,抗震驗算和構造均應按專門規定采用; 乙類建筑,抗震驗算,可按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構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丙類建筑,抗震驗算和構造均應按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丁類建筑,7~9度時,抗震驗算可適當降低要求,抗震構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時可不做抗震鑒定。
抗震等級建筑物的抗震設防類別有關,建筑抗震設防類別的劃分,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 的規定。抗震等級建筑物的場地類別有關,按建筑抗震設防類別及場地類別確定用于確定抗震等級的烈度。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 6.1.2 鋼筋混凝土房屋應根據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表6.1.2 確定。注:建筑場地為Ⅰ類時,除6度外可按表內降低一度所對應的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相應的計算要求不應降低;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允許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中,抗震墻加強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應允許按抗震墻結構確定其抗震等級。6.1.3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級的確定,尚應符合下列要求:架抗震墻結構,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 ,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最大適用高度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裙房與主樓相連,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外,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層及相鄰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當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與上部結構相同地下一層以下的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更低等級。地下室中無上部結構的部分,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更低等級。抗震設防類別為甲、乙、丁類的建筑,應按本規范第3.1.3 條規定和表6.1.2 確定抗震等級;其中8 度乙類建筑高度超過表6.1.2 規定的范圍時,應經專門研究采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011-2017: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內容簡介:本規范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建標[20063 77號)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的設計、勘察、研究和教學單位對《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進行修訂而成。 修訂過程中.編制組總結了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經驗,對災區設防烈度進行了調整,增加了有關山區場地、框架結構填充墻設置、砌體結構樓梯間、抗震結構施工要求的強制性條文,提高了裝配式樓板構造和鋼筋伸長率的要求。此后,繼續開展了專題研究和部分試驗研究,調查總結了近年來國內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經驗教訓,采納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慮了我國的經濟條件和工程實踐,并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勘察、科研、教學單位及抗震管理部門的意見,經反復討論、修改、充實和試設計,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次修訂后共有14章12個附錄。除了保持2008年局部修訂的規定外,主要修訂內容是:補充了關于7度(0.15g)和8度(0.30g)設防的抗震措施規定,按《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調整了設計地震分組;改進了土壤液化判別公式;調整了地震影響系數曲線的阻尼調整參數、鋼結構的阻尼比和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隔震結構的水平向減震系數的計算,并補充了大跨屋蓋建筑水平和豎向地震作用的計算方法;提高了對混凝土框架結構房屋、底部框架砌體房屋的抗震設計要求;提出了鋼結構房屋抗震等級并相應調整了抗震措施的規定;改進了多層砌體房屋、混凝土抗震墻房屋、配筋砌體房屋的抗震措施;擴大了隔震和消能減震房屋的適用范圍;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設計原則以及有關大跨屋蓋建筑、地下建筑、框排架廠房、鋼支撐-混凝土框架和鋼框架-鋼筋混凝土核心筒結構的抗震設計規定。取消了內框架磚房的內容。
設防標準甲類建筑 地震作用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乙類建筑 地震作用應符臺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對較小的乙類建筑,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丙類建筑 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臺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丁類建筑 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除規范有具體規定外,對乙、丙、丁類建筑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但仍采取相應的抗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