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使說05年發生虧損,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那么之后的5年,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注: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而不是按會計利潤計算)。最后期限只能到多到2010年底。逾期沒有得到彌補的部分,不再予以彌補。舉例:2000年虧損105萬、01年-10萬、02年20萬、03年30萬、04年50萬、05年10萬。
彌補過程:2000年的虧損100萬,由以下年度分別彌補,01年0萬、02年20萬、03年30萬、04年50萬、05年5萬;
01年虧損10萬,由05年5萬來彌補,其余5萬由06年彌補,如06年虧損,由于彌補期限滿5年,以后年度不得彌補。
假定2001年發生經營虧損10萬元2002年本年利潤1.5萬元,所得稅前可以彌補上年虧損1.5萬元,未彌補虧損8.5萬元2003年本年利潤2萬元,所得稅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2萬元,未彌補虧損6.5萬元2004年本年利潤1萬元,所得稅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萬元,未彌補虧損5.5萬元2005年本年虧損1萬元,未彌補虧損6.5萬元2006年本年利潤3萬元,所得稅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3萬元,未彌補虧損3.5萬元 [其中2001年未彌補虧損2.5萬元,2005年未彌補虧損1萬元]2007年本年利潤3萬元,2001年未彌補虧損還有2.5萬元因五年彌補期已過,所得稅前不可以彌補,只能彌補2005年度虧損1萬元,所得稅利潤2萬元。
虧損,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企業經營虧損彌補,是企業所得稅處理中的重要內容。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指在會計處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潤總和為負,本年實現的利潤要首先彌補這部分虧損,其剩余部分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連續5年不間斷地計算;二是連續發生年度虧損,也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虧損彌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