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地址: 地址: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tudi)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tudi)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甲方采用xx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25年,從2013年3月20日起,至38年3月19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等級: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_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體位置(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說明,并附土地現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時間,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畝,(或實物x公斤/畝),合計x元(或實物x公斤)。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項目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承包方) (受讓方) 年月日 年月日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 批準或備案意見(蓋章):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