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就有效,與有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沒有關系.法律依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合同有效的條件:
(1)簽定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標的確定和可能
(5)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如果是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
3、所以,要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只須符合上述合同成立條件即可.屆時,一方違約未交付房屋的,雖然其未取得產權,但是合同相對方可基于有效成立的買賣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你和房主簽定的是《鑒證合同》,該合同所涉及的內容如果含有逃避稅收或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都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如果合同期長,容易出現問題。
如果是正常的購房合同,只是由于一般原因至過戶期限比較長,這樣的合同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而且業主一般情況下不會悔約,悔約的情況都是在房價大起大落的時候,短期內對購房者也有保障。
將來房主反悔不賣房子,按正常的訴訟程序是按權利判決的,因為可能你并不是唯一的債權人,也就是說可能有情況有,房子拍賣,你和他們按順序來分資產,或許該房你拿不到一分錢,如果你是第二或第三債權人的話。或許業主只是因為房價漲或是其他原因不想賣房,哪到時也不一定把房子判給你,可能只是讓業主給予你賠償,把房款退還給你。最好的結果當然也是有可能把房子判決給你,前提是你已經付完全部房款。
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第條的規定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定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于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后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必然無效。
再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后雙方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并非一定無效。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 “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賣方沒有拿到房產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條件確定不會實現,該就成為一份無效合同了。
最后,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合同才是無效合同。比如說:雙方都知道賣方沒有房產證,卻簽訂了一份買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合同;買方或者賣方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行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合同應當遵守。現代合同法的原則是盡量讓合同生效,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必然要求。同時由于合同的無效屬于絕對、當然、自始無效,因此,當發現合同出現無效事由時,應當及時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