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遲拿不到房產證必要時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首先,業主要查明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對房產證的辦理期限是如何約定的,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只要雙方簽訂合同時對此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這個合同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就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搜索 其次,如果雙方簽訂的房產合同中沒有關于房產證辦理的相關約定,業主可依據法律規定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十八條中就對此有明確規定: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而對于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因此,如果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業主可選擇協商或訴訟的方式,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來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