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G7 N! ^2 O9 R) k! h
二、土地使用稅的單位稅額7 G$ d+ }; Q5 A6 e7 U) n7 j
土地使用稅采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3 O0 Z4 M" F+ v, k
(1 )大城市5 角至10 元;" H! V/ R1 z5 ]
(2 )中等城市4 角至8 元;
(3 )小城市3 角至6 元;
(4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 角至4 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 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 至50 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 萬以下的,為小城市。1 g% _/ @( }6 y0 [9 Q0 m r$ H$ H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8 V s# t3 Y' ?9 K" z7 r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1 m) Y8 f3 M/ u1 K8 f$ v7 o8 b
對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 %。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三、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D" @+ `, w5 q8 I+ t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處理方法
按規定,企業交納的土地使用稅應通過“應交稅費—— 應交土地使用稅”科目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企業應繳的土地使用稅;借方反映企業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余額在貸方,表示應繳而未繳的土地使用稅。
每月末,企業應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 k2 G% Z8 P4 R' {8 v
借:管理費用& R. o7 W6 D% i8 W) W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企業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 v, e/ \* G" D E( }
貸:銀行存款
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時,借記“管理費用——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對于企業土地使用稅的會計核算
①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的土地使用稅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使用稅
②實際將土地使用稅款上繳稅務機關時,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③計算出應補繳的土地使用稅稅額時,作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使用稅
④年終實際上繳稅金,作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如稅務機關退回多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應調整以前年度的損益,作會計分錄如下:
①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使用稅
②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企業,由于其不需要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因而不存在相應的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