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
(1)個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納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的具體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納土地增值稅;(3)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免納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有: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