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浙江的一戶村名。我手上有兩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一本是以我的姓名登記,用地面積28平米左右;另一本是我的祖母的姓名登記,我祖母早于前幾年去世。用地面積是48平米左右。我現在一家三口居住的是我祖母留下的這個房子,而28平米那個是我早些年蓋的一間養豬用的小平房。 我所要咨詢的問題是: 1、根據一戶一宅政策,顯然那個28平米的是屬于我的“一戶一宅”,我祖母的那個房子村委是否有權而且必須收回 2、我這個只擁有28平米的村名是否可以向村委申請補足我的宅基地(根據我所了解,中戶(4至5人)使用非耕地的最大可批120平米,因為我的兒子屬于獨生子女,可以2人計) 提問者: 1、你祖母那塊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村委會是有權收回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即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個人是沒有土地所有權的,只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也一樣。根據《繼承法》規定,公民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合法所有的財產,所以宅基地是不能被繼承的。故村委會有權收回你祖母所遺留的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對你祖母的房產,應當予以補償。 2、你可以申請補足你的宅基地。根據《浙江省實施辦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你家遠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所以是可以申請補足的。
1、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提出書面申請; 2、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擬建房間數和面積、擬建房四至、原有住房情況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3、公示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將名單報送鎮(鄉)城建辦或街道建管科; 4、村鎮辦向一市國土資源所報送名單,國土資源所審核建房戶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并查閱相關土地、房屋資料。 5、鎮(鄉)城建辦或街道建管科會同國土資源所,聯村干部有關人員到場調查核實; 6、鎮(鄉)城建辦或街道建管科對申請人擬用地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集鎮、村莊規劃)、擬建房是否符合規劃的相關要求進行初審,國土資源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核; 7、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擬同意批準用地的建房戶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調查核實后符合建房條件)的,由鎮(鄉)城建辦或街道建管科發放《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呈報表》;對不符合建房要求的,予以退件; 8、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呈報表》,將填好的表格上報鎮(鄉)城建辦或街道建管科; 9、鎮(鄉)城建辦或街道建管科落實建房選址,繪好建房平面圖、立剖面圖、用地四至及室外相對地坪標高,簽署意見后送國土資源所; 10、國土資源所簽署意見后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批; 11、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簽署意見后的《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呈報表》等申報材料上報規劃局審核; 12、規劃局審核建房是否符合規劃條件,簽署意見后,將規劃同意的《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呈報表》移交給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13、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農村宅基地審批情況向縣國土資源局進行備案。縣國土資源局核對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的建房戶名單后(參照縣國土局批準個人建房用地文件的格式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文),在《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呈報表》上加蓋縣政府土地審批專用章。 14、農村宅基地批準后,在有關職能部門收取相關稅費后,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放《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呈報表》; 15、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已批準的《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呈報表》一份移交規劃局,由規劃局簽發規劃兩證或一書一證; 16、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公布宅基地批準情況; 17、鎮(鄉)城建辦或街道建管科的規劃員會同國土所工作人員到場放樣,并配合做好放樣登記、跟蹤巡查、驗收等工作。對于寧海城市規劃區內的個人建房放樣后由規劃局會同街道建管科規劃員等進行驗線,驗線合格后方可進行動工。個人建房竣工后,由規劃局會同鎮(鄉)城建辦或街道建管科規劃員等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換發工程許可證正本。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每個地方不太一樣 查詢一下你們地區的審批辦法 舉例: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和村委會初審。 申請人本人向村委會書面申請。 程序很高 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