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三)未將房屋征收決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補償方案予以批準的; (五)作出的補償決定違反補償方案的; (六)違反法定條件強制搬遷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房屋征收決定確定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征收的; (二)實施強制搬遷前,未按照規(guī)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 (三)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的; (四)未作出補償決定實施強制搬遷的,或者雖作出補償決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搬遷的; (五)未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征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擠占補償等費用的,責令退賠,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房屋征收范圍公告后,未將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 (二)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情況調查結果的; (三)未依據調查結果擬定補償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估價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不是部門規(guī)章,是屬于行政法規(guī)。該評估辦法是由住建部于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以建房[2011]77號文件下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