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支持政策。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的方式提供;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兩條線規
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戶區改造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
(二)稅費減免政策。棚戶區改造項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征土地契稅;棚戶區居民因拆遷而重新購買的普通住房價款未超出拆遷補償款的免征契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償還原拆遷面積房屋部分,經主管地稅機關核準,暫不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被拆遷人依據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棚戶區改造經確認屬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范圍內的項目,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
適當減免電力、供熱、自來水、煤氣等經營性收費,具體減免標準由地方政府商相關企事業單位確定。
(三)拆遷安置政策。城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采取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方式,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實行“拆一還一”,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回遷最低保障戶型和上靠戶型面積標準(最低保障戶型面積不得小于40平方米),超出原面積部分按不高于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超出上靠戶型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無購買能力的低保戶可確認為公有產權,實行廉租辦法;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以城市棚戶區改造為切入點,促進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各地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須達到總規模的30%以上;對棚戶區內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條件的被拆遷居民就地落實政策,一次性解決住房困難。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回遷安置用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一)土地儲備中心對危房棚戶區土地實行收購,以凈出讓方式供地。凈地出讓后獲得的出讓收益,扣除按規定繳省的費用后,專項用于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地收購資的周轉以及危房棚戶區安置房建設。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實行土地行政劃撥,對改造后的房屋納入產權產籍管理,辦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實租賃供地。
(三)安置房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費還貸項目除外)全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項明細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后返;對安置房住宅上靠標準戶型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