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父母合住但有兩戶戶籍,可推舉一戶先申請。
在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家庭住房面積認定時,申請家庭無住房,落戶父母或子女住房處的。
(1)獨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積認定。
(2)與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與父母或子女同一戶籍的,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人口占該住房落有戶籍總人口的比例計算。參與分攤面積人員(包括未參與分攤面積的該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他處有住房的,住房面積合并計算;或將參與分攤面積該人(包括同一戶籍中該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從總人口中減除,他處住房不合并計算。
(3)與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申請家庭為獨立戶籍的,既可按申請家庭人口數分攤現住房面積,也可先按落有戶籍數量均分,再按申請家庭人口數分攤現住房面積。其中,按戶籍分攤現住房面積的家庭,只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4)申請家庭與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該住房有兩戶以上獨立戶籍的,在戶籍家庭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共同推舉一戶家庭先申請租房補貼;其他家庭再申請租房補貼時,將已享受租房補貼人口從總人口中減除,再分攤認定現住房面積。如戶籍家庭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作為一個“大家庭”共同申請,各獨立戶籍家庭不得再申請租房補貼。
(5)申請家庭戶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處、但未與父母或子女居住的,且能夠提供在外租房滿2年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不認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積,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6)戶籍在市內六區以外無住房的申請家庭,共同居住父母住房且父母具有本市農業戶籍的,申請家庭單獨申請租房補貼時,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人口占該住房居住總人口的比例計算。父母住房無法確定現住房面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調查,經會審研究確定現住房面積。(7)申請人為知青退休返津和支援外地建設返津人員,申請家庭在津無住房的,原工作地住房可不認定,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最新的天津房補政策《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種補貼申請家庭住房面積認定若干規定》:
1、與父母合住但有兩戶戶籍,可推舉一戶先申請。
在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家庭住房面積認定時,申請家庭無住房,落戶父母或子女住房處的。
(1)獨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積認定。
(2)與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與父母或子女同一戶籍的,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人口占該住房落有戶籍總人口的比例計算。參與分攤面積人員(包括未參與分攤面積的該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他處有住房的,住房面積合并計算;或將參與分攤面積該人(包括同一戶籍中該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從總人口中減除,他處住房不合并計算。
(3)與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申請家庭為獨立戶籍的,既可按申請家庭人口數分攤現住房面積,也可先按落有戶籍數量均分,再按申請家庭人口數分攤現住房面積。其中,按戶籍分攤現住房面積的家庭,只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4)申請家庭與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該住房有兩戶以上獨立戶籍的,在戶籍家庭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共同推舉一戶家庭先申請租房補貼;其他家庭再申請租房補貼時,將已享受租房補貼人口從總人口中減除,再分攤認定現住房面積。如戶籍家庭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作為一個“大家庭”共同申請,各獨立戶籍家庭不得再申請租房補貼。
(5)申請家庭戶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處、但未與父母或子女居住的,且能夠提供在外租房滿2年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不認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積,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6)戶籍在市內六區以外無住房的申請家庭,共同居住父母住房且父母具有本市農業戶籍的,申請家庭單獨申請租房補貼時,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人口占該住房居住總人口的比例計算。父母住房無法確定現住房面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調查,經會審研究確定現住房面積。(7)申請人為知青退休返津和支援外地建設返津人員,申請家庭在津無住房的,原工作地住房可不認定,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2、住房被拆3年以上,符合情況可申最低月租房補貼。
在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家庭住房面積認定時,申請家庭涉及被征收(拆遷)住房的情況。
(1)申請家庭戶籍地被征收(拆遷)住房原為申請家庭或父母或子女的,若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分攤后,申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按分攤面積認定;若分攤后,申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不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該住房被征收(拆遷)3年以上,可不認定住房面積,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2)申請家庭戶籍地之外的他處住房,被征收(拆遷)3年以內的,認定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被征收(拆遷)3年以上的,不認定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3)申請家庭原立戶違章(落有戶籍的獨立違章建筑)拆除且他處無住房的,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