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糾紛管轄適用于法律、民主糾紛 一、涉外民事案件有兩種:一種是涉外民事案件(自然人民事案件),一種是涉外商事案件(企業民事案件)。 二、民事案件協議管轄:凡涉外民事案件都可以協議法院管轄,即可協議國外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糾紛”,而且對于房產確權、房產抵押、房產征用、不動產侵權糾紛等都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糾紛”。該類案件應當無條件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雖
管轄權中有一條是合同糾紛不受管轄權的限制,一般情況下,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由后天的履行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的法院管轄,口頭合同也是合同,可以在訴訟中確認合同內容,但口頭合同稅費表達不一致、又有沒有證據的,不好辦理。希望我的
房屋確權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一經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難免出現各種預料不到的特殊情況,從而導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而產生糾紛。產生合同糾紛后,當事人應當友好協商,以求妥善解決;如果確實協商不成,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