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筑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采用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第十三條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平方米。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筑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采用使用面積指標控制。第十三條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中央機關: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平方米。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平方米。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你好!據我了解,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 26 — 30 ㎡,使用面積為 16 — 19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 20 — 24 ㎡,使用面積為 12 — 15 ㎡。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 16 — 18 ㎡。 以上僅供參考,很高興為你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