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交房的法定條件
1、開發商應當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分戶驗收表、面積報告實測報告及室內環境檢驗報告: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商品房,應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符合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
2、開發商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開發商在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上述兩書。若開發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業主有權拒絕收房。
具體解釋如下: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根據該條規定,竣工驗收、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手續是房屋使用前必備的法定手續,而竣工驗收備案則是驗收合格后備案程序,與房屋能否使用并無關聯。換言之,竣工驗收備案表取得之前,建設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因此,不宜將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取得作為交房時法定的必備條件,但如果具備了竣工驗收備案表,就可直接認定具備了法定的交房條件。
二、開發商交房的約定條件
1、依據購房合同,開產商在交房時,應當實現對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設施的交付承諾,否則,業主有權拒絕收房。
2、購房合同約定的其它條件。
約定的條件是指合同中關于房屋的其他特別約定,如小區的景觀、綠化、會所等公共配套設施,車位、陽臺等房屋的附屬設施。合同中這些設施的約定也是開發商應盡的合同義務,如未滿足這些條件,買受人能否以不具備合同約定為由拒收房屋并向開發商主張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值得探討。實踐中,對開發商未按約定提供房屋的相關設施等情形的,不能一概而論均認定開發商不具備約定交房條件而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例如,開發商未按約安裝防盜門、在高層房屋中未按約安裝安全玻璃等情形,就只能由開發商承擔瑕疵履行的違約責任,而非買受人有權拒收房屋并向開發商主張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對于開發商的何種違約情形應當認定為開發商不具備約定的交房條件,應把握兩點:一是開發商根本未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部分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宜認定為不具備約定的交房條件,而應由買受人另行主張瑕疵交付的違約責任;二是未履行約定的義務實際導致買受人對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嚴重影響。如果未履行的義務完全獨立于房屋之外,例如綠化、會所等,對買受人獨立使用房屋不構成重大影響,亦不宜認定為不具備約定的交房條件,但買受人可以另行主張其他違約責任。
恒大商品房交房標準 預售房交付的標志的主要法律文書: (1) 以掛號信件送達的或直接送達的通知預購人驗收交接的書面文書; (2) 交付住宅商品房的,一并送達《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 預購人簽署的預售商品房驗收確認書; (4) 預購人簽署收取預售商品房鑰匙的登記。 房屋質量問題包括哪些范圍 (1)屋面防水工程; (2)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樓面工程,門窗工程等; (3)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 (4)供熱、供冷系統工程,包括暖氣設備、中央空調設備等安裝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