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編號:由登記部門填寫。由各區縣分編。各區縣登記部門按收取登記件的順序分年度編號,順序號前加x和區縣簡稱;市房屋權屬登記事務中心受理的,單獨按收取登記件的順序分年度編號,順序號前加x和市。
2、房屋坐落:按公安局編制的地名、門牌或樓號填寫。
(1)平房只填到門牌號,一般門牌后不再填部位;
(2)樓房有門牌的填到門牌號、樓號,無門牌的填地名及樓號。不填部位及單元號、房號。
3、圖號、地號:按房產平面圖或者房屋登記表中的圖號、地號填寫,如沒有的不填寫,如有幾個圖號、地號的應全部填寫。
4、原房屋所有權證號:填賣房人(轉讓人)的房屋所有權證編號。
5、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填賣房人(轉讓人)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
6、房屋狀況:填實測的房屋狀況。
(1)樓(幢)號:填寫按自然院落、房屋結構分別編定的幢號;
(2)部位及房號:填寫按自然間分別編定的房號或樓房的單元號、房號;
(3)建筑結構:填鋼、鋼和鋼筋、鋼筋、混合、磚木、其他六類結構;
(4)總層數:平房層數填平房;樓房按整幢房屋的地上、地下總層數分別填寫,錯層的按局部最高層數填寫,樓上房不填層數。地下層數用負數表示,填在括號里。如地上6層,地下2層填6(-2);
(5)所在層數:填登記的房屋所在樓房中的層數;
(6)建筑面積:以建筑平方米為單位,填房屋實測面積;
(7)套內建筑面積:填套內建筑平方米數;
(8)平房間數: 按自然間填寫;
(9)房屋規劃用途: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用途名稱填寫,無記載的不填寫。房屋所有權證中的設計用途欄,按房屋規劃用途填寫,房屋規劃用途欄空白的,設計用途欄不填寫。
(10)房屋使用用途:依據《房產測量規范》中房屋用途分類規定(見附件),按照二級分類28項填寫。申請人可按房屋登記表中使用用途填寫。
7、成交總價:買賣房屋轉移登記的,填寫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房屋總價。其他轉移登記不填。
8、單價:買賣房屋轉移登記的,填寫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房屋單價。其他轉移登記不填。
9、匯率:填寫購房合同時的外匯牌價。
10、契稅額:填寫繳納契稅總額。
11、契稅單據號:填寫契稅憑證的編號。
12、購房時間:填寫簽定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
13、申請人情況:
(1)名稱或姓名:買房人(受讓人)、代理人:填買房人的名稱或姓名;代理人:填買房人委托的登記申請受委托人姓名。
賣房人(轉讓人)、代理人:填賣房人(轉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代理人:填賣房人委托的登記申請受委托人姓名。
(2)性質(買房人):填寫本市城鎮居民、本市非城鎮居民、外省市個人、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軍人、外國個人、外國記者、其他個人;北京行政事業機構、北京企業、中央行政事業機構、中央企業、外地行政事業機構、外地企業、港澳機構、臺灣機構、外國機構、其他等。
(3)份額:按份共有的,填房屋共有權人所占有房屋的份額;共同共有的,填共同共有。單獨所有的,不填寫;
(4)證件名稱:填所有權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名稱;法人、其他組織的填執照、證書名稱;
(5)證件號碼:填所有權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件編號;法人、其他組織的填執照、證書編號;
(6)聯系電話:填所有權申請人、代理人的電話號碼;
(7)地址:填所有權申請人、代理人的聯系地址;
14、買房人(受讓人)、賣房人(轉讓人)蓋章或簽名:買房人(受讓人)加蓋與買房人(受讓人)的名稱相符的圖章;賣房人(轉讓人)加蓋與賣房人(轉讓人)的名稱相符的圖章,申請人、代理人簽字。
買房人(受讓人)、賣房人(轉讓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買房人(受讓人)、賣房人(轉讓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字(加蓋圖章的,也應簽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的,可由代理人簽字(加蓋圖章的,也應簽字)。
15、申請日期:由申請人按申請的當天日期填寫。
共有房屋轉移登記的,共有權人欄由交易權屬登記管理系統生成;未使用管理系統的,可另加附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