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訂本規定。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第五條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三)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科,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科。(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科、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并出具認可文件。(十)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十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第六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科;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第七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許可證。(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三)本規定第五條(二)、(三)、(四)、(九)、(十)項規定的文件。(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五)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附有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科。(六)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七)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第八條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埋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規定。第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1)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3)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價,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價報告。(4)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確認。(5)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合格證及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7)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8)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9)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