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程序 申請-受理-勘察-審批-發證 二、申報材料:(相關材料須提供原件核對)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2、建設用地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拆遷許可證或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證明; 5、中標通知書(原件)、備案證明表及施工合同(原件)、項目經理證書(原件); 6、施工圖設計審查批準書、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審查證書; 7、施工組織設計; 8、監理合同及建設單位工作技術人員情況; 9、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10、建設資金證明; 11、有關繳費清單; 12、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13、其它與申請事項有關材料。 三、承諾時限 5個工作日 四、收費標準 勞動保險統籌費:合同總價÷1.07×1.36% 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費:合同總價÷1.07×0.04%工程定額測定費:合同總價÷1.07×0.1%(建工局代收) 補充: XX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領程序 為做好本市建筑建材業管理信息化建設,簡化辦事流程,規范辦事程序,制定XX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施工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 需具備的條件 1、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辦結;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5、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辦結; 6、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承發包(招投標)辦結; 7、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 8、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合同登記備案辦結; 9、按規定需要進行設備監理的項目,已辦理設備監理承發包手續; 10、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已辦結安全質量報監手續;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施工許可證辦理方法
施工許可證申辦采用計算機網上申報與書面材料受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計算機網上申報 建設工程報建限額以上項目,建設單位具備建筑施工許可證申辦條件后,憑《XX市建設工程項目卡》上的報建編號和卡號,通過.網站,進行建筑施工許可證申報。網上申報軟件系統將進行數據比對,比對通過后,建設單位可以打印帶有條形碼的《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完成施工許可證網上申報。 保密項目直接到XX市建筑建材業受理服務中心窗口進行施工許可證申辦,無需網上申報。 (二)書面材料提交 施工許可證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許可申請表》; (2)“XX市建設工程項目 IC 卡”; (3)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 (4) 申辦施工許可工程現場情況說明表; (5)XX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報監辦結單; (6) 通過工程項目專用帳戶支付給施工總包企業的工程款銀行入帳憑證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入帳金額不得少于施工總包合同價款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入帳金額不得少于施工總包合同價款的30%。(如按合同約定,且原則上合同約定的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還需提供《XX市防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企業
承諾書》) ; (7)施工總包企業設立的外來從業者工資發放賬戶銀行開戶回執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 (8)列入兩年內出現違規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名單的施工總包企業工資保證金入賬憑證復印件(原件復核); (9) 建設工程施工承發包合同副本(含廉潔協議); (10)施工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11)業主提供動拆遷完成證明材料。 注:保密工程除攜帶以上資料外,還應提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備案登記表,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水利工程(如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還需提交XX市水務局出具的開工令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 (三)施工許可證申請受理 建設單位材料準備完畢后,向原報建受理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 受理人員核對材料是否齊全及相關表格數據是否正確,核對無誤后,打印受理憑證。 三、施工許可證信息變更 建設單位或發包人應在施工許可證信息發生變更后,網上下載并填寫《XX市建筑施工許可證變更表》并簽字蓋章后,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原施工許可證受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依據: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和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八條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91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三)、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四)、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書復印件;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五)、招標(定標)備案書(附中標/定標通知書);
(六)、建設單位開戶銀行依法出具的資金證明(工期一年內為投資額的50%,工期一年以上為投資額的30%);
(七)、已備案的施工(監理)合同;
(八)、工程質量監督申請表、安全報監表;
(九)、施工組織設計;
(十)、有拆遷的,提供拆遷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四、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政務中心建委窗口)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簽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第三條規定的全部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材料后,對于符合條件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五、開工有效期及延期: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時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既不按時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六、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