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可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注銷登記。 1、總登記 。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進行統(tǒng)一的權屬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總登記是一種普查式的登記,一般不涉及到房屋權屬的實質性變化。 2、初始登記 。又可稱原始登記,是指申請人在 新建的房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內,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行為。 3、轉移登記 。是指當事人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fā)生轉移的,權利人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xié)議、證明等文件,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行為。轉移登記主要是因房屋所有權的主體發(fā)生變化而引起的登記行為。 4、變更登記。 是指房屋 權利人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fā)生變更;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房屋翻建的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出現后,房屋權利人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行為。變更登記所針對的事項是房屋的客觀事項發(fā)生改變而進行的登記。 5、他項權利登記 。是指因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權利人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的行為。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是實現債權的擔保要式登記行為。 6、注銷登記。 是指因當事人申報不實、涂改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并收回原發(fā)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的行為。注銷登記是一種職權行為,它不依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房屋登記機關因法定事由出現時,便可為之。
3、借款合同 4、抵押合同 5、申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結婚證) 6、村委會(社區(qū))同意抵押的證明 7、抵押登記申請書 8、其他必要資料 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
1、抵押權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⑴ 自然人提供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
⑵ 法人及其他組織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法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等;
3、房屋所有權證;
4、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
6、其他必要資料:
⑴ 土地使用(租用)證;
⑵ 抵押人為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⑶ 抵押人為集體企業(yè)的,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抵押及主管單位備案的文件;
⑷ 抵押人為公司法人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抵押的決議;
⑸ 抵押人為自然人的,已婚的應提交結婚證或其他婚姻關系證明文件及配偶身份證,未婚的應提交單身證明;
⑹委托辦理的,應提交委托公證書、受托人身份證明;
⑺ 抵押人為未成年人或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提交監(jiān)護資格證明、監(jiān)護人身份證明,監(jiān)護人應提交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證書;
⑻ 登記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