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者以出賣者名義先期支付協議定金,并且各期房款也是購買者以出賣者的名義交納,后由于房價上漲,出賣者拒不履行轉購協議中約定的義務,愿意返還定金及購買者所交納的房款。而購買者由于與出賣者簽訂轉購協議而喪失了購房的最佳時機。購買者不同意出賣者“撕毀”轉購協議,遂發生了經濟適用房糾紛。簡單的說就是出賣者因房價上漲而反悔導致購買的失去購房時機。
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判決方式,主要從買受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出發,確認轉購協議無效。決房屋轉購協議無效的依據,主要在于當事人在限制期內達成的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協議,侵犯了國家的社會住房保障體制,同時侵害了其他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購房權利,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即
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購協議應屬無效合同。
在此類糾紛中,原告與被告雖然當時達成了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他們達成的協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了國家的住房保障體制,并且從法律的教育功能看,判決雙方達成的協議無效能夠更好地規范市場交易主體的行為。
二、借名買賣經濟適用房糾紛能獲得賠償嗎
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判決方式,主要從買受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出發,在確認轉購協議無效同時,也會判決賣方對買房經濟賠償。
判決出賣方賠償買受方信賴利益損失則基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過錯方賠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賠償責任,需具備構成一般民事責任的四個基本要件,即締約一方的信賴利益受到損害;另一方違反契約義務;違反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違反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的主觀過錯與信賴利益的損害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同時由于賠償方承擔的責任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觀念所規定的特別責任,因此賠償權利人必須具備“合理條件”和“正當理由”才可以請求。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除了直接損失必須進行賠償外,還應賠償信賴利益損失,也就是原告所付出的“機會成本”,即原告因與被告簽訂轉購協議而喪失了認購其他住房的機會。
因此,要理性地選擇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避免借名購買這種違法行為。如果您已經因為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而處于糾紛或遭受經濟損失,可以尋找律師幫助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雖然暫時錯過了購房的良好時機,但在律師的幫助下至少可以在保證本金的同時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借名買經濟適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在實踐中往往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
1、 從建設經濟適用房目的考慮:
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2、 從無效的民事行為分析:
這也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避法律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房屋產權以產權證為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規定及《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產權的歸屬應以產權證為準,房屋產權登記在名義產權人名下。
(一)借方當時有資格買房的情況:
1、涉及的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問題,如果借方當時有資格買房,借方想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則首先得與被借方達成協議,得到被借方的轉讓許可(從當初被借方同意借方用其名義購買房屋的情況看,雙方有協商的基礎)。
2、按照經濟適用房的轉讓規定辦理手續,根據有關國家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購買人可以直接補繳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并進行變更登記”。
如果雙方同意轉讓,手續也只能在5年后辦理。對此,雙方可簽訂一個轉讓協議,約定房屋5年后辦理過戶,同時確定一個相對較高的違約責任,防止雙方5年后可能的違約意愿影響協議的履行,從而保護雙方的權益。當然,如果雙方無法達成轉讓意向,借方也只能將房屋歸還被借方,同時向被借方主張借方支付的房款。
因此,如果借名買經濟適用房被借方反悔,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借方所有,實際出資人借方對房產不享有基于物權上的所有權權利,但由于其實際出資,則其與被借方之間發生了基于債權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說,雖沒有了房,但還有錢。
(二)借方沒有資格買房的情況: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因此,不具備購房條件的借方為了購得經濟適用房而與被借方之間達成的委托代理合同是違法的。法律不保護此種情形。
借名買賣經濟適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實踐中,借名買賣屢屢因被借方反悔,容易引起房屋產權糾紛。
1、肯定是無效的。之所以去借名購買經適房,表示你不符合申請經適房的標準。這種借名購買行為,屬于欺詐行為。 2、如果借名購買了,產權當然歸對方。因為是對方申請的,也是以對方名義購買的。你僅僅是一個出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