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作開發的主要模式(1)法人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組成項目公司,并以項目公司名義辦理有關手續,合作開發的權利義務由公司項目章程具體明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模式:a土地協議折價入股方式構成合作投資比;b土地評估作價入股方式構成合資投資比例。(2)合伙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未組成項目公司,以投資各方名義共同辦理有關手續,合作方式、投資及權益分配比例均由合作協議約定。包括:a合作開發涉及一個項目;b合作開發涉及幾個用地性質規劃用途不一的項目;c合作各方的回報方式有的以分利方式,有的以分房方式,有的以土地補償方式。(3)合作開發的其它方式:先合伙后轉為法人型的合作開發4、房地產項目轉讓:已經獲得立項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項目公司股東或合作開發的收益人互相之間,或向他人轉讓其股權或合作開發權益的行為。5、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模式:(1)以項目公司股權并購(兼并或收購)方式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2)以項目合作各方權益比例的變更轉讓房地產開發權益:a權益在合作各方內部轉讓;b權益轉讓給合作各方以外第三人。6、合作開發的立項、規劃選址、規劃用地、建筑設計、施工許可,以及項目轉讓的土地使用人(股東或權益人)或者項目功能、用途等變更手續,均系要式的須經批準的行為,
1、聯合開發的管理模式和出資規模,比例及出資形式;2、不同企業文化間矛盾和管理的權責劃分3、完備的開發計劃(開發期間再改,相對獨資比較麻煩)4、聯合開發出現問題時的應急措施,畢竟和結婚一樣,也有離婚的可能;聯合開發最可怕的就是大難臨頭各自飛。5、良好的開發心態(信任、公開、誠信、互助)和充足的資金儲備。6、各類法律手續完備其他的問題和獨資開發的比較類似房地產合作開發的主要模式(1)法人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組成項目公司,并以項目公司名義辦理有關手續,合作開發的權利義務由公司項目章程具體明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模式:a土地協議折價入股方式構成合作投資比;b土地評估作價入股方式構成合資投資比例。(2)合伙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未組成項目公司,以投資各方名義共同辦理有關手續,合作方式、投資及權益分配比例均由合作協議約定。包括:a合作開發涉及一個項目;b合作開發涉及幾個用地性質規劃用途不一的項目;c合作各方的回報方式有的以分利方式,有的以分房方式,有的以土地補償方式。(3)合作開發的其它方式:先合伙后轉為法人型的合作開發4、房地產項目轉讓:已經獲得立項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項目公司股東或合作開發的收益人互相之間,或向他人轉讓其股權或合作開發權益的行為。5、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模式:(1)以項目公司股權并購(兼并或收購)方式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2)以項目合作各方權益比例的變更轉讓房地產開發權益:a權益在合作各方內部轉讓;b權益轉讓給合作各方以外第三人。6、合作開發的立項、規劃選址、規劃用地、建筑設計、施工許可,以及項目轉讓的土地使用人(股東或權益人)或者項目功能、用途等變更手續,均系要式的須經批準的行為,均需獲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許可或批準,并持有批準文件或證照。
目前,土地合作開發模式大體有以下幾類,第一種風險最低: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土地協議折價,或評估入股方式構成合作投資比例),另一方是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資金和技術,以雙方名義共同開發,然后按照雙方約定比例進行分配并對自己名下的房屋進行使用或銷售。從法律上講,這是一種典型的合作形式,在內容和形式上都符合合伙經營的特點,對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合作參與各方以分利、方式、土地補償等方式獲得利潤匯報,對外雙方共同互負連帶責任。2、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當事人投入資金或技術,以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義進行開發,待房屋建成后,依約定將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方式轉讓給投資方。這是一種以合作開發為名,吸收開發資金分享利益的合同,享有土地使用權的開發方負責開發經營的運作并承擔經營風險,合作方只投入資金或技術,但不加名合作,也不參加經營及承擔風險,只是享受固定的利潤分成或獲取固定的房屋作為投資回報,這是名為合作建房,實為借貸的合同,由于項目是以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義進行開發,所以其中風險主要由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承擔。3、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是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商投入資金和技術并以其名義進行開發建設,項目完成后,開發商依合同約定的分配比例將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出地一方;這是一種雙方合作,單方負責開發經營的合同,實質上具有名為合作開發,實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其中風險主要由開發商一方承擔。4、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資金雙方共同組成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并以項目公司的名義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并按雙方約定比例分配建成后的房屋或者將建成房屋出售后,按比例分配所得收益,這種合作開發的項目公司,類似法人型的聯營體,項目公司依批準的經營范圍活動并以其名義承擔經營風險,完成項目公司使命后即告終止,對合作雙方化解風險極為有利。由于新成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是獨立法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在提供土地使用權,必須辦理相應土地出讓過戶手續。5、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往往不具備開發資質,或開發資質等級不足),以掛靠形式與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開發商簽訂合作開發合同,掛靠方負責開發經營所需資金,被掛靠方為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辦理合作項目的立項、批地、報建、簽訂銷售合同,辦理房地產權證,同時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或分取固定的利潤;這種合作方式逃避了房地產開發的行政管理,降低了成本,其實質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合作開發為名出租房地產資質證書以獲取利益,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合作方訴諸法院時,相關合同往往裁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