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材料:1、書面申請報告; 2、經審定同意的總平面規劃圖及審定意見;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4、國土部門核發的合法證件; 5、相關部門書面審查意見; 6、建筑設計要點復印件; 7、建筑單體設計方案及彩色效果圖(一般不少于2-3個);8、重大或高層單體項目還需提供有關專業部門初審意見; 9、經審定同意的總平面規劃圖及審定意見; 10、具備相應設計資質單位出具的施工圖紙; 11、計劃部門正式立項批復及開工批復; 12、試放線圖; 13、填寫好的《建設工程申請表》; 14、經審批同意后,按規定繳納規費,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通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建設單位即可以開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8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 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辦理建設用工程規劃許可證證明所需的資料:
1. 行政服務中心領取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表格;
2. 土地出讓合同;
3.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4. 法人代表身份證、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
5. 發改部門手續、消防部門手續、安檢部門手續、環評手續等;
6. 規劃方案或規劃總圖;
7. 申請書;
8. 地形圖4份;
9. 綠化繳費憑證(園林局收);
10. 規劃咨詢報告。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需材料:
1、申請人身份合法證明書;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申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行政許可申請表各1份;
3、有效的土地使用、房產權屬證明文件(含宗地圖)復印件1份(提交原件檢驗);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復印件各1份(含1份DWG電子文件);
5、1/500或1/1000統一平面高程系數的實測地形圖2份、DWG格式電子地圖1份;
6、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各1套(裝訂成冊、A4紙大小)
7、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文件以及特殊要求的文件(環保、安全、消防、水利、交通、文物、地礦等部門意見);
8、特殊要求的文件(計生協議、相鄰協議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