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四)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六)占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七)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建設用地審批主要包括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審批、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審批、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即項目供地審批、建設用地預審。 (一)農用地轉用審批,屬于土地用途變更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涉及到適用條件和審批權限。 適用條件:(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確屬必需占用農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3)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單獨選址”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審批權限: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權限集中于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依建設項目的性質、是否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來具體劃分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 (二)土地征收審批,屬于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有土地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審批條件和權限。 適用條件:除了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批準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設如果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并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的;(2)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審批權限:征地的審批權限集中于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無權批準征用土地。(1)國務院的征地批準權限。①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③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④對于征用農用地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經國務院批準農轉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頃,其他土地少于70公頃,也由國務院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2)省(區、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準權限。除應由國務院批準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準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具體來講:①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以下的。 (三)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屬于建設用地配置,把建設用地和使用者對接起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是建設項目落實到具體地塊的最后審批環節。其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圈”內用地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具體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圈”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一般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征收時一并審批。 (四)建設用地預審,屬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許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根據該規定,建設用地的審查程序前置于建設用地項目立項審批階段,建設用地審批首先取決于土地供應的可行性審查。與土地其他轉用、征收、供地審批由政府負責不同,該審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鏈接】《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與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相關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占用耕地補償制度;(3)基本農田保護制度;(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5)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6)建設用地備案制度。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