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交,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主要是合同種類!簽訂方式沒有太過明確。根據印花稅的規定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這些憑證雖未采用規范的合同名稱和規范的做法,但具有合同的內容、做法和形式,對當事人各方均有特定民事法律約束力,從其行為和憑證的結合看,屬合同性質的憑證,因此,也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財稅[1988]255號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對于這類合同,從印花稅的角度而言,首先,需判斷合同種類是否屬于應稅合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對于應稅憑證的界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技術合同顯然屬于應稅合同范圍。
其次,需要判定該合同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對上述規定作了進一步解釋,即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同時,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與境外公司簽訂的合同,無論簽訂地點是在中國境內還是境外,該合同簽訂的雙方均應就各執的一份進行貼花,即簽訂合同的雙方均應作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最后,再來看境內企業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印花稅應由納稅人自行計算、自行完稅,并未規定法律意義上的扣繳義務人,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不能擅自履行扣繳義務,境內企業應告知境外企業由其自行完稅。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主要是合同種類!簽訂方式沒有太過明確。根據印花稅的規定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這些憑證雖未采用規范的合同名稱和規范的做法,但具有合同的內容、做法和形式,對當事人各方均有特定民事法律約束力,從其行為和憑證的結合看,屬合同性質的憑證,因此,也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