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后,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干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而且由于落戶地的不同,具體辦理程序也略有差別。因此建議公民在辦理有關戶口遷移手續時,查詢當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的有關信息
●關于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的通知
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實施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制度,對于保障國家戶口遷移政策的順利實施,有效地調控城鎮人口機械增長,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完善戶口登記管理的制度等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幾年偽造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以下簡稱“戶口遷移證件”)情況突出,嚴重侵害了群眾的利益,影響了戶籍管理工作。為了嚴密和加強戶籍管理,堵塞漏洞,促進管理手段現代化,保障戶口遷移工作的正常進行,公安部決定從1995年1月1日開始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戶口遷移證的使用范圍是:凡常住人口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系指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的地區)的,均應使用戶口遷移證,其中大中城市市區范圍內的戶口遷移是否使用戶口遷移證,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決定。
戶口準遷證的使用范圍是:凡跨市(系指市區,下同)、縣范圍的戶口遷移;同一市、縣范圍內,由一般地區遷往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區等特定地區;由農村遷往城鎮;由大中城市郊區遷往市區,一律使用戶口準遷證。對高等院校錄取和分配學生,軍人復員、轉業,出境人員回國,勞改人員被翻放和勞動人員被解除勞動教養等仍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二、對需要辦理準遷手續的戶口遷移,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憑戶口遷移證和戶口準遷證辦理落戶手續;對只使用戶口遷移證的戶口遷移,如發現問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與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聯系,溝通有關情況。
三、戶口遷移證由戶口登記機關簽發并加蓋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
戶口準遷證由縣公安局或者不設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公安分局簽發并加蓋簽發機關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為40天。
公民丟失戶口遷移證件或者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應由原簽發機關補發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原證件予以作廢。
四、戶口遷移證件的式樣和技術標準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印制。
民族自治地區的戶口遷移證件如果加印少數民族文字,證件式樣應當抄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五、戶口遷移證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為單位統一編號,并根據所屬市、縣年度戶口遷移數量,將戶口遷移證件按照編號劃段分配使用。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通用簡稱加8位阿拉伯數碼組成,空位補“0”。如廣東省戶口遷移證編號范圍為“粵遷字第00000001號”至“粵遷字第99999999號”;廣東省戶口準遷證編號范圍為“粵準字第00000001號”至“粵準字第99999999號”。
六、戶口遷移證件保存期限為5年。
七、公民申領戶口遷移證件,應當交納證件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1〕價費字240號)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會同省級物價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工本費核算辦法制定。
八、各地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戶口遷移證件的運輸、保管、使用、銷毀等項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清理,嚴防丟失、被盜。
凡過去有關戶口遷移證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一、戶口遷移證式樣(略)
二、戶口遷移證填寫和使用說明(略)
三、戶口準遷證式樣(略)
四、戶口準遷證填寫和使用說明(略)
發布部門:公安部
發布日期:1994年07月11日
實施日期:1994年07月11日 (中央法規)
公安部、人事部、勞動部關于干部、工人
●調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1994〕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人事、勞動廳、局:
近幾年偽造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以下簡稱“戶口遷移證件”)情況十分突出,嚴重侵害了群眾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戶口遷移證件已不適應計算機管理的需要,影響了戶籍管理工作。為嚴密和加強戶籍管理,規范辦理程序,簡化手續,方便群眾,堵塞漏洞,保障戶口遷移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戾口準遷證的通知》(公通字〔1994〕6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1995年1月1日開始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后,干部、工人調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縣、市以上(包括縣、市)人事、勞動部門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權限在批準干部、工人調動工作,錄用干部、招收工人,辦理離退休干部異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員及其期滿后分配工作時的隨遷家屬等工作時,如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應將人事、勞動部門的批準通知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式樣見附件)抄送遷入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憑上述材料并根據公安部有關戶籍管理的規定簽發戶口準遷證,供調動工作的干部、職工及隨遷家屬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使用。
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憑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開具戶口遷移證,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憑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附件: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及填寫說明(略)
發布部門:公安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
發布日期:1994年12月10日
實施日期:1994年12月10日 (中央法規)
公安部 商業部
●被收養子女戶口和糧食供應關系遷移問題
(1992年5月16日 公通字〔199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糧食(商業)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稱《收養法》)的有關規定,為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被收養子女戶口和糧食供應關系遷移問題作如下規定,請嚴格遵照執行。
一、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在本市、縣范圍內收養一名同類戶糧關系子女的,收養人憑其住所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或其復印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后,準予辦理入戶手續。
二、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跨市、縣范圍收養一名同類戶糧關系子女的,收養人憑其住所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或其復印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報市、縣公安機關批準后,準予辦理入戶手續。
三、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收養人憑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有關證明材料(或其復印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后,報市、縣公安機關批準,準予辦理入戶手續。
四、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城鎮居民從農村收養一名不滿14周歲子女的,收養人憑其住所地公證機關出具收養公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或其復印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市、縣公安機關審核,報地、市公安機關按照“農轉非”有關規定辦理。
五、糧食部門憑收養人住所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憑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有關證明材料(或其復印件)及公安機關的入戶證明,依照糧食供應關系申辦或轉移的有關規定辦理糧食供應關系手續。
六、對不滿14周歲的被收養人,經收養人與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應當憑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將被收養人的戶口和糧食供應關系遷至送養人戶口所在地,恢復原戶糧關系性質。
七、各級公安、糧食部門在工作中應當密切配合,廣泛宣傳《收養法》和戶籍管理、糧食供應管理的有關規定,增加工作透明度,簡化手續,方便群眾,防止不正之風。
八、各級公安、糧食部門在辦理被收養子女戶口、糧食供應關系遷移工作中,應當依法嚴格把關,對弄虛作假的,除依據有關法律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外,還應當將被收養人戶口、糧食供應關系遷回原常住戶口所在地,恢復原戶糧關系性質。
發布部門:公安部/商業部(已變更)
發布日期:1992年05月16日
實施日期:1992年05月16日 (中央法規)
●教育部、公安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用章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
(2000年4月13日 教學〔2000〕9號)
現將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用章及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00年起,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必須蓋學校公章,不再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新生持錄取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普通高等學校在學校所在地辦理新生集體戶口落戶手續時,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蓋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
三、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各普通高等學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將本通知轉發至縣公安局。
1991年原國家教委、公安部和原商業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用章等手續的通知》(教學〔1991〕20號)即行廢止。
發布部門:教育部/公安部
發布日期:2000年04月13日
實施日期:2000年04月13日
學生遷戶口手續有2種情況
1、遷回原籍的:到學校借出集體戶口本的地址頁和自己的戶口卡,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戶口準予遷出證明》,帶《戶口準予遷出證明》和原戶口本直接回原籍派出所辦理入戶即可;
2、遷至單位集體戶或者購房入戶的:必須先到遷入地派出所按當地規定申請《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然后再照(1)的程序辦理遷出手續,帶《戶口準予遷出證明》到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戶口遷往市外的:
1、 本市居民要求戶口遷往市外的:憑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和本人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2、 大中專院校錄取學生戶口遷往省外的:憑錄取通知書和本人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3、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分配由學校集體戶口遷往市外的:憑省、市大分辦、教委、勞動部門的就業(派遣)報到證和本人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4、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不參與分配由學校遷回原籍的:憑學校畢業生分配部門出具的不參加畢業分配證明(留存復印件)和本人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