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樓市調控細則”終于出臺。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官方網站公開的信息顯示,意見共12條,內容主要包括限購令、房產稅、信貸等8個方面。 《意見》明確,上海將在一定時期內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違反規定購房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房地產登記。 而對“房產稅”,《意見》明確“按照國家加快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將積極做好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除此之外,有關“房產稅”并無更細內容。 上海明確,各商業銀行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放住房貸款。對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購買住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不能提供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住房貸款。上海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也作相應調整,停止對購買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 同時,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上海規定,被動遷居民家庭獲配的動遷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許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調整為滿3年。 此外,上海還明確,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將逐步放寬廉租住房準入標準。
上海限購令執行細則出臺 昨天,上海房管部門發布《關于本市貫徹執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年前出臺的限購令具體實施辦法進行規范。《通知》指出,自《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凡在上海市購買住房的,購房人在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除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提交相關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除要求購房人和地產企業嚴格實行各項新政外,《通知》規定,新房購買時間均以合同網上備案日期為準。 購房人在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前,應當向區縣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窗口查詢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住房情況。 主力資金流分析(11/4) 某些股割肉出逃肯定后悔 突發暴漲很可能不期而至 股民福音:套牢股票有救了! 記者在普陀區房產交易中心看到,在原一手房印花稅申報窗口中已貼出通知,上面寫著,房產稅申報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雖然設了窗口,但來辦理該業務的人并不多。 買房時應核對戶籍、婚姻材料 除取得動遷安置房(包括實物安置和貨幣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下同)時,應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及名下住房情況申報表》,并在申請房地產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時提交。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下稱房地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不得違反限售規定從事房地產銷售、經紀業務;在簽訂售房合同、經紀合同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督促購房人如實填寫《申報表》,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婚姻等證明材料(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還應核對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并在《申報表》中簽署意見和蓋章。對已簽售房合同(包括預訂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規定、當事人已收到《不予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通知》的,房地產企業應當配合辦理解除合同等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違約為由要求購房人(預訂人)承擔違約責任。 非本市戶籍核對納稅或社保繳納證明 購房人在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前,應當向區縣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窗口查詢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住房情況,區縣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窗口按規定出具《查詢結果》,由購房人在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一并提交。 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加強審核。在受理預告登記時,應當查驗《申報表》,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還應當查驗其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在受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根據《查詢結果》及限售的政策口徑,查驗購房人家庭成員戶口簿、結婚證等證明材料,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還應當查驗其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凡預告登記已查驗的材料,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時不再提交。 違規者不得辦理房產登記 《通知》明確,對違反限售規定購房的,已辦理合同備案、尚未辦理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的,不再受理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已辦理預告登記、尚未辦理轉移登記的,不再受理轉移登記;已辦理轉移登記的,不得受理相關轉移、抵押等登記。凡不予受理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的,交易中心出具《不予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通知》。對于上述應當限制的情形,應在交易登記系統中予以注記。 《通知》同時要求,各區縣房管部門應加強監管,督促房地產企業妥善處理因違反限售規定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引發的解除合同等問題。對房地產企業違反限售規定從事銷售、經紀業務的,責令限期整改,不良記錄記入企業誠信檔案;拒不整改的,可按規定暫停網上備案,并將違規的房地產企業名單提供給市局,由市局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的要求,統一提交市規土、稅務、工商、銀監、公積金等部門。 【背景】 2月1日上海出臺貫徹國八條的《實施意見》規定: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