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一般都會約定開發商逾期交房達到一定期限時,可退房。當開發商逾期交房時,如果購房人不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則合同解除權就會喪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本條規定的3個月和1年這兩個期間屬于除斥期間,只要期限屆滿,解除權人不行使解除權,該權利即歸于消滅,也就是說,當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時間達到合同約定的解約條件,購房人開始享有法定的解除權;同時從該日起的解除權也進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如果購房人在除斥期間過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訴訟請求將得不到法院支持;如果在購房人享有解除權之日起一年內,如果開發商催告購房人行使解除權,則購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3個月內應行使解除權,過了3個月購房人才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的,同樣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當開發商延期交房時,購房人應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以免權利的喪失。
合同解除是指一方根據約定或法定事由,終止合同履行的民事行為。沒有出現法定或約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提出解除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或者出現約定解除條件。
(一)合同解除權包括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兩種。
法定解除權是指出現法定事由,當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二者在解除條件及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
1、法定解除權的行使:
法定解除權在五種情況下行使,包括不可抗力、預期違約、根本違約、遲延違約及其他法定情況。出現上述情形,一方告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需得到對方同意。其中遲延履行的情況比較特殊,需要經過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守約方才擁有解除權。
2、約定解除權的行使:
約定解除權是指出現合同約定的事由,守約方依約定解除合同的權利。只有約定解除的條件成就時,守約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條件成就并不導致合同自動解除,必須由守約方行使解除權之后合同權利義務才告終止;守約方解除合同無需對方同意。另外,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張志勝律師認為,此類形式實質上仍然是約定解除的一種,只不過不是事先約定解除權而已。
(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解除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否則,解除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內仍不行使解除權,該權利消滅。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年內行使。
二、合同解除權行使有何效力
依法定理由或約定理由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依其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及賠償損失。
行使解除權是需要通過法院來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享有的解除權包括兩種:一是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二是法律規定的解除權。無論是法律規定的解除權還是當事人事先約定解除權,都會有一定的條件,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例如,一方嚴重違約,另一方享有解除權,但因出現不可抗力導致雙方都不能履行其主要義務的,此時雙方均有解除權。如果當事人就解除權問題發生爭議,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而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則應對解除權的存在與否進行確認。解除權是當事人享有的一種權利,他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至于約定解除中當事人事后協商解除,則不存在解除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