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
二、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三、是否為小產權房也很容易判斷:
1,我們所說的商品房是要"五證"俱全的,可以按揭,而小產權的房子不會在交易市場備案和交易的,也不可按揭貸款購買的。
2,大產權的商品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性質的(可以辦理出《國有土地使用證》),小產權多為集體土地性質的(辦理不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
3,大產權房是可以辦理出預售證的,而小產權房是明令禁止買賣的,更不用說沒有預售證了。
4,大產權房是可以網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小產權不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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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它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所以,“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集體產權”,它并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目前的小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夠購買,法律僅僅不保護非法買受人的權益,但對于集體組織來說,其對房屋所享有的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對于這種情況,由于房屋本身不合法,法律不保護此房屋上所附的任何權益。
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廉價”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但是,正因為小產權房不是真正的法律意義上的產權,所以并不受法律保護,對于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買受人來說,存在很大的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買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即使買受人取得有鄉政府或村委會蓋章的所謂“產權”或類似的文件,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將來鄉政府或村委會反悔,要收回房屋,買受人只能要求返還房屋價款,無法繼續保留房屋。
(二)存在一定的交易風險。買受人如果以預售方式購買小產權房,他對開發商的資信、項目的情況無法真正了解,由于不存在任何政府監管,也沒有行政機關對開發商行為進行審查,一旦出現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或無法交付的情況,買受人往往難以追回房款。
(三)質量風險。小產權房的建設可能根本沒有經過房屋質量驗收等程序,一旦出現房屋質量問題,買受人的利益很難得到維護。
(四)拆遷過程中的風險。小產權房在使用中如果遇到國家征收,買受人很難得到相應的拆遷補償。
龍華華庭雅苑。在清湖地鐵站那里,配套設施做的比較好的。沒有花園,有花園的只能去觀瀾那種地方去找了,那里地價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