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有哪些要求和規定?其中,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前應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
關于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詳細的內容請閱讀下文。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
1.0.3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文件對工程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1.0.4 本規范應與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 語
2.0.1 建筑裝飾裝修 building decoration
為保護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建筑物的內外表面及空間進行的各種處理過程。
2.0.2 基體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體結構或圍護結構。
2.0.3 基層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裝飾裝修施工的面層。
2.0.4 細部 detail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飾物。
3、基本規定
3.1 設 計
3.1.1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進行設計,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3.1.2 承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由于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設計單位負責。
3.1.3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3.1.4 承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對建筑物進行必要的了解和實地勘察,設計深度應滿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必須保證建筑物的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3.1.6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3.1.7 當墻體或吊頂內的管線可能產生冰凍或結露時,應進行防凍或防結露設計。
3.2 材 料
3.2.1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的規定。
3.2.3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的規定。
3.2.4 所有材料進場時應對品種、規格、外觀和尺寸進行驗收。材料包裝應完好,應有產品合格證書、中文說明書及相關性能的檢測報告;進口產品應按規定進行商品檢驗。
3.2.5 進場后需要進行復驗的材料種類及項目應符合本規范各章的規定。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品種、同一類型的進場材料應至少抽取一組樣品進行復驗,當合同另有約定時應按合同執行。
3.2.6 當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應對材料進行見證檢測時,或對材料的質量發生爭議時,應進行見證檢測。
3.2.7 承擔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檢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3.2.8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運輸、儲存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壞、變質和污染環境。
3.2.9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蟲處理。
3.2.10 現場配制的材料如砂漿、膠粘劑等,應按設計要求或產品說明書配制。
3.3 施 工
3.3.1 承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應經過審查批準。施工單位應按有關的施工工藝標準或經審定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并應對施工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
3.3.2 承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人員應有相應崗位的資格證書。
3.3.3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由于違反設計文件和本規范的規定施工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施工單位負責。
3.3.4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中,嚴禁違反設計文件擅自改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主要使用功能;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拆改水、暖、電、燃氣、通訊等配套設施。
3.3.5 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并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規,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應配備必要的設備、器具和標識。
3.3.7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在基體或基層的質量驗收合格后施工。對既有建筑進行裝飾裝修前,應對基層進行處理并達到本規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應有主要材料的樣板或做樣板間(件),并應經有關各方確認。
3.3.9 墻面采用保溫材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保溫材料的類型、品種、規格及施工工藝應符合設計要求。
3.3.10 管道、設備等的安裝及調試應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完成,當必須同步進行時,應在飾面層施工前完成。裝飾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管道、設備等的使用和維修。涉及燃氣管道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3.3.11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電器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嚴禁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
3.3.12 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環境條件應滿足施工工藝的要求。施工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當必須在低于5℃氣溫下施工時,應采取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護,防止污染和損壞。
3.3.14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前應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
一、為了適應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進行家 庭裝飾,減少浪費,確保住宅工程質量、制訂本辦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辦法實行初裝飾竣工驗收評 定。對單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設單位酌定。
三、本辦法所稱初裝飾,是指住宅工程戶門以內的部分項目, 在施工階段只完成初步裝飾。房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房屋進行 再裝飾,按城市房屋裝飾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四、住宅工程初裝飾的項口、做法和技術質量要求(含留給面 層裝飾的余量及面層裝飾的要求),應在設計文件中予以明確,出 建設(開發)單位與施工單位通過施工合同確定和實施。
五、住宅工程初裝飾的部位和項目:
1.戶門以內的墻面、頂棚的初裝飾。
2.戶門以內的樓地面的初裝飾,可只完成地面基層(找平 層),不做面層。
3.各種管線設備安裝到位,并按規定進行試水、試壓和照明 線路的絕緣、接地試驗。導線截面應滿足設計要求。經建設(開 發)單位竣工驗收后,燈具、水龍頭、給水器具、衛生設備等可按合 同進行再安裝。
4.戶內門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應完成,面層可進行再裝 飾。
5.廚房、廁浴間的墻、地面的防水措施,應按設計要求一次到 位,衛生潔具在設計指定范圍內可進行再安裝。如有特殊要求,應 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間的內部隔斷(非承重墻)、壁柜、吊柜等,根據設計說 明,可進行再安裝。
7.其它項目,可按合同執行。
六、住宅工程初裝飾,應符合以下原則:
1.初裝飾只限在戶門以內。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設 備應按設計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裝飾項目,必須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和技術規范、標準施 工,不得隨意打洞,更不允許取消隔墻等。不準影響結構安全、使用 功能和節能效果。 凡屬設計文件未說明的項目,如要進行初裝飾的,施工單位應 與建設單位協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手續,方可 實施。
3.涉及與家庭裝飾相關的內部隔斷、地面、墻面、門口、門窗 等初裝飾項目,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應注意調整標高、尺寸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裝飾易損壞防水層或易改變電氣、燃氣線路及 影響使用安全的項目,在施工階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單位按 設計圖紙施工,并經竣工驗收達到規定標準的,在再次裝飾過程 中,由于措施不當,而造成損壞防水層,改變電氣、燃氣線路及影響 使用安全等質量問題的,原施工單位不再負責。
七、質量標準和檢查驗收及竣工質量核定、驗收時,有什么項 目驗收什么項目。分項工程不全的,仍按一個分項工程對待。其質 量標準按國家《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有關規定執 行。 由于初裝飾是二次裝飾的基礎,其標高、坡度、平整度、棱角等 質量要求不能降低,觀感質量評定的基準分不變,仍按原標準執八、實行初裝飾的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努 力做到預銷售或預分配,提前征求住戶對裝飾的要求,然后由物業 管理機構,按住戶的意見統一進行再裝飾。
九、再裝飾的工程完成后,均應按國家和當地規定標準,由有 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報竣工或交付使用。
十、家庭裝飾委托的施工隊伍,必須是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核發裝飾施工資質證書的。不準委托無證單位承攬家庭裝飾業務。
十一、凡實行初裝飾的工程,因實行初裝飾發生的預算差額部 分,由建設(開發)單位統一劃給物業管理機構,然后,由物業管理 機構再按相應的而積比例補償給住戶。
十二、本辦法由建設部建設監理司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白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筑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并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并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