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經過受理申請、貸款審批、簽訂合同、貸款發放等程序。
2、管理中心應要求借款申請人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審批表、申請人及配偶收入情況證明和以下資料:
(1)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軍官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2)居留證明:戶口薄、居留證件等;
(3)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等;
(4)繳存情況和還款能力證明:個人住房公積金賬號和異地貸款的繳存證明,繳存證明應由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的管理中心出具并蓋章,包含借款申請人與配偶繳存基數、開始繳存時間、月繳存額及現在繳存是否正常。對于管理中心認為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借款申請人家庭收入不能滿足貸款條件的,需提交有效收入證明或納稅證明等相關收入證明;
(5)貸款用途證明:貸款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文件。貸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批準文件、工程概預算;貸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工程概預算;
(6)首付款(自籌資金)證明:購買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單位的發票或收據;購買二手住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規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付款收據或已支付憑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施工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
(7)貸款擔保材料:貸款由管理中心指定的擔保公司承擔保證擔保的,提供售建房單位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承諾書”;采取抵押或質押擔保方式,提供抵押或質押權利清單、權屬證明文件,及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采取抵押加階段性擔保的,應提供售房單位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承諾書”;職工住房公積金權利質押擔保的,提供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書面擔保承諾書,并注明其居民身份證號、個人住房公積金賬號、月繳存額、賬戶余額。
(8)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或資料。
3、管理中心應指定業務經辦網點和專人負責受理貸款申請,也可委托受委托銀行受理繳存職工的貸款申請,指導借款申請人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審批表。
4、貸款申請資料齊全,審核辦理時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具備貸款發放條件的,放款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商品房開發項目的前期認證,可直接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商品房開發項目的前期調查,以利于職工購房貸款審查和縮短貸款手續辦結時間。
5、貸款初審,包括以下內容和步驟:
(1)申請人借款資格審核。包括借款申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份、戶籍、婚姻證明合法有效,繳存住房公積金狀況符合規定,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完整、字跡清晰,相關信息與申請人提交資料信息及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信息一致等。
(2)住房消費真實性審核。購買住房的,審核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或完稅證明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額達到規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審核批準文件合法有效,自籌資金達到預算工程費用的規定比例。
(3)貸款擔保審核。采用房產抵押的,抵押房產權屬清晰,抵押物評估報告真實、價格合理;采用質押的,質物權屬清晰,質物類型、票面價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規定;采用保證擔保的,保證人具備擔保資格和能力等;采用住房公積金權利質押擔保的,擔保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正常,并具備擔保資格能力,擔保人數由管理中心根據擔保人的繳存余額、月繳存額確定。
(4)收存的證明資料審核。證明材料真實有效,復印件與原件無異。
(5)與借款申請人面談。進一步核實借款申請人提供證明資料及借款行為的真實性,告知借款申請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并形成面談記錄。
(6)根據借款申請人委托,通過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系統或其他信用評級機構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審查借款人的歷史信用情況。
(7)出具初審結果意見:符合貸款條件的,對借款申請人可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收存規定的證明資料。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說明原因,退回申請資料。
對借款申請人的貸款條件或提供的證明資料有疑義的,應要求借款申請人補充相關證明資料后再受理,或進行調查后予以答復。
6、貸款復審,貸款復審人員對通過初審后的貸款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包括以下內容和步驟:
(1)復審主要包括:收存的證明資料齊全、印鑒清晰;貸款金額、期限、利率計算準確;擔保方式符合規定;電子數據與文本資料相符;其他需要復核的內容。
(2)出具復審意見:復審通過的,復審人員應出具復審同意貸款的意見;復審未通過的,注明原因,退回貸款申請資料。
(3)復審中發現疑義的,復審人員將貸款申請資料退回初審人員,要求及時調查落實和補充。
7、貸款批準,貸款審批人員在復審的基礎上對貸款結果進行確認,包括以下內容和步驟:
(1)獲得批準的,出具批準意見和委托放款通知書,通知借款申請人到受委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2)發現疑義的,將貸款申請資料退回復審人員,要求調查落實。
(3)未獲得批準的,注明未批準原因,將貸款申請資料逐級退回,經辦網點告知借款人未批準原因并返還貸款申請資料。
8、簽訂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內容和步驟:
(1)依據貸款批準意見和委托放款通知書,受委托銀行制作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內容應與管理中心貸款批準意見和委托放款通知書一致。
(2)合同各方應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受委托銀行應要求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房屋共有權人、抵押人或出質人等到指定地點當面簽字確認。
9、簽訂擔保合同,辦理貸款擔保手續:
(1)采用抵押擔保的,應在貸款發放前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并取得房屋抵押權屬證明。
(2)采用保證擔保的,保證人應與借款人簽訂合同,保證人向管理中心出具書面保證,確認擔保關系。
(3)采用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擔保的,應辦妥所購房屋抵押預登記,并由售房單位或管理中心認可的專業機構出具階段性書面擔保;
(4)采用質押擔保的,應在貸款發放前取得質押權利憑證,并辦妥質押憑證凍結止付登記;
(5)采用住房公積金權利質押擔保的,擔保人在管理中心及繳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止付手續,簽訂擔保合同。
10、貸款發放,包括以下內容和步驟:
(1)貸款發放前,管理中心應安排專人核實以下內容:貸款已獲得批準;當事各方已簽訂了借款合同及附屬合同;已辦妥貸款擔保手續。
(2)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的,管理中心向受委托銀行開具支票,將貸款資金劃至受委托銀行開立的委托貸款基金專戶。受委托銀行也可根據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托合同約定,以委托放款通知書作為依據直接劃轉貸款資金至委托貸款基金專戶。
(3)受委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支付憑證和授權扣款協議,將貸款資金從委托貸款基金專戶劃轉到約定賬戶,并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明細賬戶。
(4)管理中心依據借款合同和借款支付憑證信息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明細賬戶。
(1)咨詢。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審批,指定受委托銀行具體操作、經辦。咨詢業務既可向受托銀行咨詢,也可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咨詢。
(2)申請材料。申請人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并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申請表》,按要求備齊申請資料。
(3)貸款受理。申請人持填妥的貸款申請表和要求提供的資料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初審,中心簽署受理意見后,由受委托銀行具體審查并簽署意見,在交中心復審,確定能否貸款。
(4)簽訂借款合同。受委托銀行指導經審查同意貸款的申請人同其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保險、公證、抵押等手續。
(5)發放貸款。各項貸款手續辦理完善后,交中心再審核,審核無誤后,通知受委托銀行正式發放貸款。
(6)轉賬付款。按規定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7)歸還本息。借款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月歸還貸款本息,自使用貸款資金的次月開始,償還本息。
(8)解除合同。借款還清貸款本息后,解除合同約定和擔保抵押手續,領回抵押證書,到房產部門申領房產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