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1 潔凈廠房應根據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建筑物耐火等級等因素確定消防設施。
2 潔凈廠房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的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0升/秒,每股水量不應少于5升/秒;
3 潔凈廠房的消火栓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0米。
二、消火栓的栓口直徑應為65毫米,配備的水帶長度不應超過25米,水槍噴嘴口徑不應小于19毫米。
4 潔凈室及其技術夾道和技術夾層內,均宜同時設置鹵代烷或 二氧化碳等滅火設施和消防給水系統。對設有貴重設備儀器或生產的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潔凈室,以及當火災發生時消防人員難以進入撲救的技術夾層和技術夾道 等部位,應同時設置鹵代烷或二氧化碳等固定滅火裝置和消防給水系統。
一、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內容以及現有的防火設計方法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基本思路
防火的基本思路即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災風險,保護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建筑防火的基本內容
建筑防火工作,是城市綜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項重要的過程環節。
主要從六大方面解讀:建筑的總平面布局方面(處理好與周邊環境的關系;建筑結構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建筑物內部的平面布置方面;控制建筑內危險物品及容量;設置滅火設施和便于撲救及逃生的消防設施;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電氣設備和配電線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藝設備本質安全方面的措施等。
3.防火的設計方法
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現行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目前個別項目是運用火災工程學的知識,對照現行的規范,進行性能化設計。
二、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全面修訂的主要內容
現行規范第2-7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規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據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點,分別對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防火間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險性較大的場所的設置等防火方面分別做了規定;第6章對消防車道的規定;第7章是建筑構造的防火規定。第8、9、10章是對消防給水系統、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火災報警和電氣等設備方面的防火規定。
修訂稿共分十二章,有:總則,術語,廠房(倉庫),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民用建筑,消防車道,建筑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與排煙,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城市交通隧道,附錄A。
1、重點協調了本規范自身及其與國家其他有關規范中有關條文的規定,調整了規范的使用范圍,將無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設計納入本規范。
2、將原規范附錄一“名詞解釋”修改為“術語”一章,并對原名詞解釋作了刪除、補充與完善。
3、對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作了部分調整,并對廠房、倉庫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與燃燒性能分別進行了規定,編入相應章節中,進一步明確了鋼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要求。
4、對原規范章節的編寫進行了部分調整,將原“倉庫”一章中有關倉庫的規定,與“廠房”合并;其余內容,單獨編入“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一章;對“廠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補充;調整了部分廠房的建筑防火設計要求。
5、在“民用建筑”中補充了商店疏散人員的計算原則和有關燃油、燃氣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的設置要求、對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積作了調整、等。
6、對“消防車道”的設置作了部分修改與補充。
7、補充了建筑幕墻、建筑中貫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煙樓梯間和封閉樓梯間、防火門和防火卷簾等的防火要求。
8、對室內消火栓和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調整;增加了泡沫滅火系統和廚房滅火系統的設置要求,刪除了蒸汽滅火系統的設置要求。
9、增加了“防煙與排煙” 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
10、對防火閥和通風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
11、調整了有關自動報警裝置的設置范圍和消防用電線路的防火要求。
12、將原規范附錄二“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附錄三“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附錄四“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移至本規范的條文說明中,并補充了部分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刪除了防火門和防火窗的列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