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員需要同時符合下列四方面條件。
第一方面:居住及戶口年限
(1)必須在上海市實際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7年;
(3)現戶口在提出申請的所在區連續滿5年。
有下列情況的,可不受以上條件限制:
一是7周歲以下的兒童,原戶口在申請家庭戶籍內的未婚現役軍人、海員、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員,不受戶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項條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雙方婚前均符合戶口年限的要求,結婚后一方將戶口遷到另一方的,遷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項條件的限制。
第二方面:住房面積
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三方面:收入和財產
(1)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過27600元;
(2)申請家庭人均財產不超過7萬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請家庭在規定的申報期內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稅金和社會保險費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得出的金額。即申請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
“家庭人均財產”是指申請家庭擁有的全部存款、有價證券、車輛和非居住房屋等資產,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得出的金額。即申請家庭財產/申請家庭成員人數。
第四方面:住房交易行為的限制
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住房,也沒有將住房贈與申請家庭成員以外的人。
準入標準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房):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5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依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第十四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達到規定年限,且戶口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達到規定年限; (三)住房面積低于規定限額; (四)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定限額; (五)在提出申請前的規定年限內,任何成員未發生過住房交易行為;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單身人士,可以申請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達到規定年限,且戶口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達到規定年限; (二)年齡符合規定標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住房面積低于規定限額; (五)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定限額; (六)在提出申請前的規定年限內,未發生過住房交易行為;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條件,由市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申請人及申請程序) 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戶籍、身份證、房地產權屬證明、租用公房憑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并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第十六條(審核) 經濟適用住房的審核,實行“兩級審核、兩次公示”。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初審,其中,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由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核查,住房狀況由房屋管理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核查。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復審。 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復審符合條件的,應當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以戶為單位(以下簡稱申請戶)予以登記,出具登記證明,并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