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可提取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扣除政府租金補貼后的余額。
(二)職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單身職工租賃住房面積超過70m2,非單身職工租賃住房面積超過120m2,分別按70m2和120 m2計算支付房租提取額;租賃住房面積不足70m2和120 m2的,按實際面積計算。合同約定租金超出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按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計算;未超過租房所在地商品住
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正常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并且目前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家庭成員(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請人工作地(以縣、市、區為行政區域;在臺州市級或椒江區工作的,視同為一個區域)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三)申請人和配偶當年未因租賃住房提取過住房公積金。
二、提取額度
(一)職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可提取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扣除政府租金補貼后的余額。
(二)職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單身職工租賃住房面積超過70m2,非單身職工租賃住房面積超過120m2,分別按70m2和120 m2計算支付房租提取額;租賃住房面積不足70m2和120 m2的,按實際面積計算。合同約定租金超出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按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計算;未超過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按實際租金額計算。臺州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的月平均租金為10-15元。
三、申請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所在單位核實蓋章)。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三)單身職工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單身證明,非單身職工提供戶口簿(同一戶口簿內注明夫妻關系的)和結婚證原件與復印件。
(四)租房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提供的家庭成員(包括未成年子女)住房狀況證明(保障性租賃住房除外)。
(五)房屋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批文)原件與復印件。
(六)所在單位提供申請人工作地的情況證明。
(七)委托其他人代辦的,須提供經公證處公證的委托書和代辦委托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四、提取時間
(一)職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按《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物業管理費)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職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在一個年限內只能提取一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住房公積金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臺州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異地調動并戶口遷出本市,遷入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七)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四條 生活困難提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積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符合上述第三條、第四條提取條件的,如職工本人或配偶未還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應在還清公積金貸款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職工依照第三條第(一)、(五)款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尚不足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父母、子女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余額;依照第三條第(二)、(三)、(四)、(六)、(八)款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六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總價款。提取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的截止時間:
(一)購買商品房:截止到售房單位出具付款稅務發票或稅務收據所載明日期的12個月內;
(二)購買二手房:截止到個人辦理住房產權證繳納契稅時所載明日期的12個月內;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截止到房改部門出具的專用發票或稅務收據或行政事業性統一收據所載明日期的12個月內;
(四)新建、翻建自住住房:截止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發證后或《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用地呈報表》批準時間的12個月內;
(五)大修自住住房:截止到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鑒定通知書》或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大修的審批表所載明日期的12個月內;
第七條 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銀行征信系統無逾期還款不良記錄的,首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間必須在按月還貸12個月后,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
(一)借款人正常按月償還住房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申請部分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每次償還額度不少于貸款總額的六分之一;
(三)一次性提前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一次性提前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余額。
償還住房貸款一般不得提取現金,而是采用由銀行劃轉沖抵貸款方式進行。如為組合貸款,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計算公式:提取額=(月房租租金-月家庭工資收入×15%)×12。提取時間截止到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日期的12個月內。
第九條 生活困難提取,可提取至個人帳戶內存儲余額百元以上。如個人帳戶已封存,并符合銷戶條件,可提取全部存儲余額。(一)職工家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或屬特殊困難的,正常繳存職工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帳戶內的存儲余額。(二)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提取總額不得超出個人醫藥費自理部分的額度。重大疾病的確認參照醫療保險中的有關規定,相關證明材料的有效期為12個月內。
第四章 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須提供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如委托他人代領取的,還需出具經公證后的委托書和職工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外,還須根據不同的提取對象和用途,分別提供相關材料:
(一)根據提取對象不同,須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1、以房屋產權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房屋產權人配偶、父母、子女能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手續的,須提供產權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證、能證明與房屋產權人關系的結婚證、同一戶籍的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材料);房屋產權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手續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供房屋產權人配偶、父母、子女經公證后的書面材料證明。
2、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或退休批文。
3、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的協議或文件。
4、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出境定居證明和當地戶籍注銷證明。
5、異地調動并戶口遷出本市,遷入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提供戶口遷出證明和單位調令、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證明。
6、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或遺贈或繼承文書。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7、在職期間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書或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協議或文件。
8、實行托管管理或破產、解散、注銷的單位,由職工提供本人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二)根據提取用途不用,須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1、購買商品房的,提交經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預付款稅務收據(不得少于總房款的30%)或房屋所有權證及契證(或完稅發票)及復印件。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集資房的,提交房改部門的購房批文和購房發票及復印件或《房屋所有權證》及契證(或完稅發票)及復印件。
3、購買二手房住房的,提交交易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契證(或完稅發票)及復印件。
4、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城鎮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在農村的,提供《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和《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用地呈報表》。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通知書》或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大修的審批表、《工程造價預算書》。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毀損不可居住的,經住房公積金工作人員實地勘察、鑒定后,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6、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提供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實際支付租金憑證(稅務發票)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
7、職工家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或特殊困難的,提供民政部門印發的《低保證》或總工會印發的《特困證》。
8、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醫療部門出具的重大疾病證明、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年度內自負醫療費用憑證。
9、一次性提前還清住房貸款本息的,償還商業住房貸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購房合同或房產證及銀行出具的貸款還清憑證;償還公積金貸款的,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處出具的提前還款申請書。
10、部分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的,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處出具的提前還款申請書。
11、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的,償還商業住房貸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購房合同或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上一還款年度的住房貸款還貸明細記錄單、銀行還款存折、銀行征信系統中還貸的信用記錄;償還公積金貸款的,提供上一還款年度的住房貸款還貸明細記錄單、銀行還款存折。
第五章 住房補貼的提取
第十一條 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的提取。對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貨幣化分房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其中符合提取條件但不滿20年工齡的,按下列公式計算:提取金額:=一次性住房補貼金額÷20年×實際工作年限。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條件辦理。
第十三條 貨幣化住房補貼優先用于償還住房貸款。凡職工或配偶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辦理提取。辦理程序及提供資料參照相關條款。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條 職工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提取手續:
(一)職工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出具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三)職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四)公積金中心對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五)經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由職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銀行辦理提款或還貸轉帳手續。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可直接到封存的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七章 辦結時間
第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對職工提供的證明材料能夠當即確認,并符合提取條件的,即時辦理;對提供的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證明材料調查核實難度較大的,經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結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的有關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積金中心給予處罰:
(一)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出具虛假證明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按管理權限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職工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的,應當追回提取款項本息,并可對提取人處以提取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三)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的,應當追回被騙取的款項本息,并對騙取人處以騙取金額一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