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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蘇政辦發[2005]125號文件關于交通重點工程房屋拆遷及零星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樓房每平方米635—680元,平房每平方米405—485元(分類計算),附房每平方米285—390元(分類計算);按時拆除的樓房按合法面積每平方米獎200元,平房按合法面積每平方米獎120元,附房按合法面積每平方米獎100元。其他零星附著物補償標準:按蘇政辦發[2005]125文件規定和區交通重點工程拆遷補償標準執行。
(二)實行多層住宅安置和貨幣補償的拆遷
依據蘇政辦發[2005]125號文件和鹽政發[2005]38號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實行“政府指導價為基礎、屬地包干”的原則拆遷。具體辦法為“四包、兩結算、一審計”。四包:包基價(區政府指導價)、包拆遷、包安置、包穩定;兩結算:超基數(有效總面積乘以政府指導價)的部分由屬地自行解決,不超基數的按實結算;一審計:由區政府委托審計部門全程跟蹤審計。
⑴亭湖新區拆遷補償標準政府指導價:樓房2200元/平方米,平房2000元/平方米;多層住宅安置房政府指導價:1700元/平方米。
⑵南洋經濟區拆遷補償標準政府指導價:樓房2000元/平方米,平房1800元/平方米;多層住宅安置房政府指導價:1450元/平方米。
(三)市區市場化拆遷
根據鹽政發[2005]38號文件和市政府相關部門配套文件,按照市場化評估辦法實施拆遷補償。
具體的,不放心的話,去鹽城經濟開發區房屋拆遷中心拆遷補償費結算處問下吧
就在亭湖區開發大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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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ǘ└淖兎课莺屯恋赜猛荆弧 。ㄈ┳赓U房屋?! 》课莶疬w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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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遷補償標準:
第一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五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七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八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九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一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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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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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對房屋征收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但這種表述引起了歧義。二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關于補償標準,根據新的征求意見稿規定,市場價格成了最底線??紤]到中國在現實的征收和拆遷過程中,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形成有歷史因素,有很多復雜情況,不能一概籠統地用市場價補償,在市場價基礎上,只要考慮的因素是合理的,就可以高于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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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補償與安置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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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置補償,指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拆除房屋進行房屋產權保留的形式,以其他地方或是拆遷安置區再建的房屋做為交換,對拆遷人進行房屋安置,至于關于房屋安置補償標準中應該給予被拆遷人安置不低于或是接近其原來房屋的面積大小,如果給予拆遷安置的房屋面積大于原來的面積,則被拆遷人應該按照市場價格提交房屋面積差價錢(只需要上交多余補償面積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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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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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
五、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補償原則是拆遷行為必須保證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遷戶的生活水平在拆遷之后應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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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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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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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2月1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代市長:羅志軍,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2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拆遷國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需要對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含根據規劃要求搬遷被拆遷人,保留其房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市政公用、公安、工商行政、稅務、教育、衛生、商貿、郵政、電信、供電、公證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管理工作。
3第二章 拆遷管理編輯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按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金融機構出具的已專項收存申請人不少于拆遷補償資金總額80%的資金證明,其中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項目應當不少于拆遷補償資金總額的60%。
前款第(四)項中的拆遷方案,包括擬拆遷范圍和房屋的基本情況、拆遷期限、產權調換房屋情況、拆遷項目的補償概算方案、拆遷補償資金到位時間,以及相應數量的拆遷工作人員名單。
凈地出讓實施房屋拆遷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市政府有關同意出讓的批準文件,可以免予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材料。
第八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項目內容、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其中,拆遷期限應當自拆遷公告發布后的第15日開始計算。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公開辦事程序和價格標準,并做好拆遷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不得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的15日內,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的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委托或變更委托的,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或變更之日起的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一條 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的拆遷專業知識考核。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國土、工商行政、公安、公證、所在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暫停辦理擬拆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戶口、房屋析產或者交易等手續。暫停辦理書面通知所載明的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在暫停期限內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期限順延至拆遷期限屆滿日。
違反前款規定在暫停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導致貨幣補償金額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搬遷期限、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搬遷過渡方式以及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協議,并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根據拆遷補償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出具貨幣補償金額專項存款憑證。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另有居住房屋的,可以憑貨幣補償金額專項存款憑證提取現金。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重新購買房屋的,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第十五條 拆遷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六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方案,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債務人自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后的30日內,不能提前清償或者抵押人不能變更抵押房地產的,拆遷人應當將相當于債權擔保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提存。
抵押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調換的房屋為抵押財產。
拆遷設有典權的房屋,應當依法清典。拆遷人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拆遷人按照其建筑材料價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根據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或者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裁決已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獲得貨幣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房屋的4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者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 市政建設項目需要拆遷房屋的,按照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項目建設要求,保證按期搬遷。
本辦法所稱市政建設項目,是指經國家和省、市政府投資或批準的道路(含城市軌道交通、橋梁)、河道、防洪墻、排水(污水)設施、公共廁所、垃圾處理設施、綠地(含廣場)項目。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拆遷政府撥借房產、國家經租房產、政府代管的私有房產,補償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的建設項目,應當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協議中有關拆遷人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的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用于房屋拆遷補償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4第三章 拆遷補償編輯
第二十七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八條 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下同)和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
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由區位補償單價和房屋重置單價兩部分組成。
區位補償單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定期公布。
房屋重置單價的評估,應當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基準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成新、用途、層次、朝向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的記載為準。
房屋拆遷評估規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貨幣補償金額與所調換的房屋有差價的,結清差價后給予產權調換。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
拆遷人超過約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過渡補助費的月平均數雙倍支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條 在本市從事房屋拆遷評估的機構,應當具有二級和二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格。評估機構承接房屋拆遷評估項目的,應當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公布符合規定條件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名錄。
第三十一條 除拆遷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外,拆遷評估應當由拆遷人委托,并在評估委托合同簽訂后的15日內完成。拆遷人應當將評估結果告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被告知評估結果之日起的5日內委托評估一次,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依照評估結果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第三十二條 拆遷公益事業的用房,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住房,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金額的10%支付給被拆遷人,90%支付給承租人,租賃關系終止。租賃雙方約定貨幣補償金額分配比例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私有出租住房,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拆遷人應當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所約定的方式,支付貨幣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
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賃關系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拆遷人將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同時,房屋承租人可獲得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90%的購房補貼。購房補貼由拆遷人支付三分之二,政府支付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所約定的方式,支付貨幣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
選擇貨幣補償的,除租賃雙方約定貨幣補償金額分配比例外,貨幣補償金額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在1年以內的,全部支付給被拆遷人;
(二)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超過1年,在2年以內的,90%支付給被拆遷人,1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三)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超過2年,在5年以內的,80%支付給被拆遷人,2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四)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超過5年,在10年以內的,70%支付給被拆遷人,3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五)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超過10年,在15年以內的,60%支付給被拆遷人,4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六)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超過15年的,50%支付給被拆遷人,5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 拆遷協議租金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金額,按照租賃雙方約定的比例支付。
第三十七條 租賃雙方就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協議申請裁決的,應當裁決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市政建設項目的拆遷糾紛,裁決審理中,被拆遷人不同意支付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的,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按照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決;屬于其他情形的,可以裁決將貨幣補償金額的60%支付給被拆遷人,4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八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不足5萬元的(以一個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為準),拆遷人應當補足至5萬元。符合購買政府提供的低收入家庭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可優先購買。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向實際使用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過渡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遷移費和原房屋電增容費、煤氣建設和工程安裝費,支付給其所有人。
第四十條 拆遷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的0.5%給予補償。
拆遷貨運企業的貨物堆場,汽車運輸、修理企業的停車、修車場,醬品企業的露天制作場地,水泥預制構件企業的生產場地,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 拆遷直接用于商業活動的營業用房,造成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3%的補償;非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1%的補償。
5第四章 罰則編輯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資金總額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資金總額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五條 承接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不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
(二)房屋拆遷評估機構與委托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的。
第四十六條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房屋拆遷一方當事人脅迫、侮辱、毆打另一方當事人,妨礙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四十九條 在職職工因房屋拆遷搬家,憑拆遷人出具的證明,所在單位可給予兩天公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涉及價格和費用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條 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土地轉為國有后拆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二條 因文物保護實施的拆遷,可以按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相關條款執行。
第五十三條 南京市房產管理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江寧區及本市所轄各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3月31日發布的《南京市非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2000年3月7日發布的《南京市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及2000年1月20日發布的《市政府關于南京地下鐵道南北線一期工程建設征(撥)用土地拆遷補償和安置有關政策的通知》中有關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的條款,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仍按照原拆遷辦法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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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對房屋征收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但這種表述引起了歧義。二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關于補償標準,根據新的征求意見稿規定,市場價格成了最底線。考慮到中國在現實的征收和拆遷過程中,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形成有歷史因素,有很多復雜情況,不能一概籠統地用市場價補償,在市場價基礎上,只要考慮的因素是合理的,就可以高于市場價。
違規建筑不予補償編輯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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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公安、物價、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規劃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編制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和組織實施。
確需調整拆遷計劃內項目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重新報批,但不得超過已批準的年度拆遷規模。
第八條 列入拆遷年度計劃內的房屋需要拆遷的,申請拆遷的建設單位可憑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者其它有關批準文件,提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出通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核查擬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以及租賃情況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及附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屬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還應當提供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
土地儲備機構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有關土地儲備的政府批準文件,可免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第(一)、(二)、(三)項材料。
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動工拆遷和完成拆遷的具體時間等內容;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基本情況、補償安置費用概算、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和標準及相關證明文件、拆遷安置用房平面設計圖、臨時過渡方式及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時,應當通過舉行聽證會等方式聽取申請人和申請拆遷范圍內有關單位、個人的意見。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內容,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工作流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實施拆遷的單位名稱、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接受監督。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拆遷期限不得超過1年。未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批準延期拆遷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申請或者經申請未獲批準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實行委托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
拆遷人實行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書面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接受委托拆遷的單位,必須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五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和安置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遷、后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反悔或者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還應當說明理由。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或者拆遷面積超過三分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在決定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決定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房的,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轉讓后,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轉讓人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拆遷人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條件,不得拆除影響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欺騙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搬遷。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除房屋后30日內,持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到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觀、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領事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拆遷安置中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銀行帳戶告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房屋拆遷實施情況和拆遷補償安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和統計資料報告制度。
拆遷人應當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資料,并應當在完成拆遷后30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屬于住宅房屋,且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解困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住房解困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住房解困標準內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住房解困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參照同區位同類房屋的銷售價格,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與被拆遷人的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和被拆遷房屋均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評估。雙方結清差價后,安置房屋的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房屋的面積或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面積與被拆遷人進行產權交換。未經被拆遷人同意,拆遷人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拆遷人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超過百分之三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接受。
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積均按建筑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屬于私有房屋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屬于公有房屋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計租表但建設手續合法的房屋,或者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三十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障礙。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經被拆遷人同意。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拆遷區域的要求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性質確定。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就地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就地安置。規劃部門在審批該住宅房屋建設規劃時,應當考慮被拆遷人就地安置的需要。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用于社會公益性項目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實行異地安置。
第三十二條 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人的要求進行補償或者安置。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拆遷帶院落的房屋,應當按照房屋院落面積的大小,結合城市規劃容積率系數的要求,適當增加貨幣補償金額或者補償安置面積,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用途欄內標明“營業”等字樣的,應當按照營業用房給予補償或者安置。
拆遷的住宅房屋兼作營業用房,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適當增加貨幣補償金額或者補償安置面積,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一)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第三十六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遷人提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批準拆除,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拒不承擔的,以料抵所需拆除費用。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臨時建筑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拆遷的房屋存在產權、債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拆遷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后可先行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糾紛解決后,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十八條 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九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取貨幣補償且自行尋找安置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取產權調換且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支付經營性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 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經營性補助費、評估鑒定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四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需要評估的,應當由取得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報告必須由兩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四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拆遷評估機構的名錄,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四十七條 拆遷當事人應當協商選擇拆遷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抽簽確定;拆遷當事人放棄抽簽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
拆遷當事人應當與選定的拆遷評估機構訂立拆遷評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簽訂后15日內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評估業務。
第四十八條 房屋拆遷評估的方法,由拆遷當事人與評估機構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應當選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它評估方法,但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四十九條 拆遷評估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如實出具評估報告,不得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給予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拆遷評估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拆遷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第五十條 評估機構應當將初步評估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
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應當向拆遷當事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日內送達被拆遷人。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差異在允許誤差范圍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提出異議的拆遷當事人承擔;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提出異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省或者設區的市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成立專家小組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作為最終裁決結果。重新評估和專家鑒定費用由未被采用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承擔。
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由省、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從注冊房地產估計師以及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中選定組成,并予以公示。專家鑒定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從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并不得少于5人。
誤差范圍由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二)拆遷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五)擅自改變或者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 拆遷人在拆遷期間,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恢復原狀;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實行自行拆遷的;
(二)在拆遷期限內,未按規定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簽訂協議后未按規定備案的;
(三)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
第五十五條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和房屋折遷評估人員在房屋拆遷評估中,違反房屋拆遷評估的有關規定和規范,出具不實評估報告、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或者以給予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拆遷評估業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報批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的;
(二)違反規定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三)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反拆遷管理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拆遷范圍確定后,違反規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的事項的;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接受拆遷委托或者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的;
(六)未按規定受理房屋拆遷糾紛申請并依法作出裁決的;
(七)違反規定組織實施房屋強制拆遷的;
(八)未經拆遷當事人協商和組織抽簽,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直接指定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
(九)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并造成比較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按照本條例執行。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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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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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五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六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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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第二十九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原建筑面積,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積或者原居住面積(以下簡稱原面積)安置。
對按照原面積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適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適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可以由拆遷人付給適當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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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所規定的罰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罰款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九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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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建設前期階段 決策分析階段是對工程項目投資的合理性進行考察和對工程項目進行選擇,決定其投資效益。其內容包括了:(1)投資意向:合理的投資機會,產生投資意愿,工程建設的起點,必備條件。(2)投資機會分析:初步考察和分析,決定是否作進一步的行動。(3)項目建議書:將投資機會分析形成書面文件,便于分析,抉擇,主管部門和計委審批后進行下一步工作。編制項目建議書及送審,向規劃部門申請選址意見書,向國土部門申請用地預審并上報縣政府用地審定,征(收)地和拆遷,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送審,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并送審,編制地質災害報告及評估。(4)可行性研究: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提出該項目建設是否可行的結論性意見,經有資格的咨詢結構評估確認后進行下一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送審。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5)審批立項:報主管步門審查,予以立項。 (6)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設計任務書,收集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工程勘察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方案設計招標,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方案設計規劃報建,民防報建、消防報建,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綠化遷移許可,編制項目總概算及送審,申請年度投資計劃。(7)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8)工程施工、監理單位招標,確定施工、監理單位。申辦《工程施工許可證》。2. 工程建設準備階段 該階段的內容為勘察、設計、施工創造條件所做的建設現場、建設隊伍、建設設備等方面的準備工作。具體包括了(1)規劃:在規劃區內建設的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的要求,其工程選址和布局,必須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村、鎮規劃部門的同意、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要依法先后領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進行獲取土地使用權、設計、施工等相關建設活動。(2)獲取土地使用權:工程建設用地都必須通過國家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劃撥而取得。出讓的要向國家支付出讓金。劃撥的不支付出讓金,但在城市要承擔拆遷費用,在農村和郊區要承擔補償和安置費。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工程建設的,也必須先由國家征用農民土地,然后再將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給建設單位或個人。(3)拆遷:要獲得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書面協議,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對違章建筑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被拆遷人和使用人,則不予補償和安置。(4)報建: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批通過立項后,持工程項目立項批準文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等資料向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未報建的工程不得辦理招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目的設計、施工任務。(5)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發包與承包有招標投標和直接發包兩種方式,國家提倡招投標方式,并對許多工程強制進行招投標。 3. 工程建設實施階段以及保修、工程建設實施階段 工程勘察設計是工程項目建設的重要環節,設計文件是制定建設計劃、組織工程施工和控制建設投資的依據。設計與勘察是密不可分的,設計工作必須在進行工程勘察,取得足夠的地質、水文等基礎資料后才能進行。 施工準備部分包括了施工單位熟悉,審查圖紙,向下屬單位進行計劃、技術、質量、安全、經濟責任的交底,下達施工任務書,準備工程施工所需的設備、材料等。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得擅自組織開工。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開工,如不能開工可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否則施工許可證作廢。 工程施工:將工程設計物轉化為建筑產品的過程。 生產準備工程施工臨近結束時,為保證建設項目及時投產使用所進行的準備活動。如:招收和培訓必要的生產人員等。 4. 工程竣工驗收與保修階段 (1)工程竣工驗收;(2)工程保修:在保修期限內,承包單位要對工程中出現的任何缺陷承擔保修與賠償責任。 5. 終結階段 (1)生產運營;(2)投資后評價:它是工程建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工程建設程序的最后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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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范圍的不同。新條例規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于所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管是否屬于規劃區域內或規劃區域外。而老條例規定了城市規劃區域內房屋拆遷都適用這條例,一些城中村在規劃區域內而土地性質屬集體土地,拆遷時會出現應用法律交叉問題,往往在拆遷補償時對集體土地性質拆遷戶在同一批拆遷中要制定不同的補償方式。
2、拆遷的法律主體不同。新條例規定了市級人民政府是征收人,房屋產權人是被征收人,而老條例是拆遷許可證制度,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是拆遷人,房屋產權人是被拆遷人,同時規定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是兩個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政府是第三方裁判員。
3、拆遷的目的不同。新條例規定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征收變成了政府行為。而老條例只要是城市規劃的需要,開發商看中的土地政府發了拆遷許可證就可以拆老百姓的房屋,拆遷中商業氣息很濃,開發商有錢就能去拆老百姓的房屋對老百姓的個人房產保護成了空話,明顯與《物權法》相抵觸。
4、新條例取消了政 府行政強制拆遷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征收人與被征收不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報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后才能決定是否強制搬遷。而老條例規定政府可以對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可以作出《裁決書》,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政府可以直接行政強制拆遷。政府在拆遷工作主實際上起著主導作用,因為拆遷許可證是政府發的,土地出讓協議是政府簽的,政府簽訂的出讓協議中都規定了交地期限,政府違約會賠償,這種情況下政府不可能站中間公平、公正的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往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調動一切行政權利來加快拆遷進度,經常出現侵害被拆遷利益的事件。
5、被拆遷人權益保戶不同。新條例規定了征收補償方案需公示30天以上征示公眾意見,對舊區改建項目還要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如果沒有達到多數同意可以召開聽證會,仍然不通過方案的政府必須暫緩征收,還規定了舊城區改建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原地安置。對先取評估機構規定了由被征收人選定,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公證機關搖號確定,大大增加了被征收人的參與性。而老條例沒有這些規定。
6、評估方式有了重大改變。新條例規定了房屋補償價格是類似于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取消了政府劃區位制定土地價格的做法。而老條例對評估沿襲了傳統的政府定價的思維,評估機構是政府選定,評估價格是政府擬定,評估時政府制定了不同區位的土地價格,往往房屋拆遷補償款在市場上買不到相同質量的商品房,只能選擇拆遷安置房,限制了被拆遷人自主選房的權利,拆遷時拿貨幣補償明顯不劃算。形成了補償是低價格,安置房也是低價格,即低補低安,執行中出現了不少有權人惡意分戶,買賣拆遷戶頭,造成非拆遷戶拿到很好的安置房,賺取巨大差價的腐敗行為。
7、司法監察紀檢審計更加完善。新條例引進了法院作為裁決機構更加公平、公正。監察、紀檢中、審計部門對工作人員跟蹤隨機審查,大大減少了違紀征收,還增加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使征收工作與社會穩定相結合,減少了征收中的各項不穩定因素的發生。而老條例的不完善一些地方出現了違法行為被查處,或出現一些突發事件和過激行為。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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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規定: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指導意見》和《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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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室不必刻意裝飾,輕松就好。小茶室的面積不需要太大,設計在客廳一角,是因為它不占地方,所以給的位置比較偏,不會占據客廳的主體視線。因為僅僅作為茶室使用,而不需要儲放物品,所以地臺比較低。大格子門和障子紙的使用很有日式風格,顯得比較大氣。因為簡潔,所以沒有采用升降臺,而使用了可以搬移的小桌,這樣在清潔地臺面時非常方便,直接把小桌移開即可。平時可以在這里喝茶聊天,一旦有客人的話,也可以當作一個客房,非常方便。現代人生活總是講究品位和氛圍,簡單的地臺或榻榻米,一張小木桌,幾個軟靠墊,外加竹簾和茶具,一個簡單的茶室不但是主人在家品茗遐思、享受獨處的小天地,更可成為和親朋好友大擺龍門陣、促膝長聊的場所,如果來了客人還可以作為臨時客房。普通的茶室跟和室(日式風格的茶室)功能一樣,基本上都以自然休閑為主,多利用原木、胡桃木本色或者石材類的東西,也有的喜歡弄一些小的水景或流水裝置,更加自然舒適。裝修以現代簡潔風格為主,一兩件畫龍點睛的裝飾就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普通的茶室,沒有固定的模式,也可以不用刻意地裝飾。只要覺得輕松自然就是最好的布置,主要是在這個小小的空間能得到徹底的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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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城市拆遷補償
1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3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4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