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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指導和規范單位、個人取得建設用地及辦理有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情形:
(一)土地儲備;
(二)單位(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興辦鄉鎮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村民建設住宅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二、基本原則
堅持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鼓勵和引導優先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嚴格執行相關用地標準,促進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嚴格按照規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國有建設用地辦理程序
(一)通過劃撥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的辦理程序。
1.項目立項。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2.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的同時,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項目單位直接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或核準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于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內的,規劃部門可同時提供規劃條件。
3.用地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意見等文件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和用地預審。
建設項目選址位于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外的,不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于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內的,項目單位需提供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可不辦理用地預審。
4.用地報批。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意見和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項目單位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后,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5.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審批制、核準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在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時,可同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屬于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用地預審意見向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供規劃條件。
7.實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設項目用地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法發布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發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項目單位應協助國土房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以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辦結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8.供應建設用地。
項目單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手續,依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9.辦理土地登記。
項目單位憑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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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方法(一)一般項目須提供1、《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報表》(縣住建局提供);2、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及地籍圖(核原件,收復印件);3、臨時建設項目拆除保證書(縣住建局提供)。(二)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延期的須提供1、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2、申請人、經辦人身份證明及法人授權委托書;3、原已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辦理程序及辦結時限1、住建局窗口受理;2、經辦人員現場踏勘、初審;3、規劃辦公室審查;4、住建局分管局長、局長簽發;5、住建局窗口發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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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某市規劃局:
我公司計劃新上一個智能鼠標制造項目,總投資1000萬美元,于2009年5月16日獲得市發改委立項批文(編號)。并于2009年6月16日通過拍賣取得位于市高新工業區成功路東側永豐路南側工業用地100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編號)。目前已邀請設計界知名設計單位–上海國匠建設設計公司進行了廠區設計,計劃新建廠房、倉庫、研發樓、職工宿舍樓等建筑合計600000平方米,目前建筑設計方案已完成并通過相關審批。為早日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先向貴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望得到支持和相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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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需材料名稱
1、報件人身份證明及建設單位介紹信(外商委托書)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3、市計委批準的年度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
4、公司成立批準文件、工商登記文件
5、總平面規劃圖及有關附件
6、建設項目及選址紅線圖
7、大、中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環境評估報告)
8、與原用地單位簽訂的征地協議書(需經主管部門批準)原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證
9、項目當地勘測院繪制的1:500地形圖
10、其他(特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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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規劃許可證都是不收費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簡稱“地規證”,主要是該地塊的開發建設強度、指標數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建規證”,是對建設項目的建筑方案的規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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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問題,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屬于行政管理法,主要規范的是出賣人的開發經營行為,反映的是出賣人與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問題。從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出發,人民法院在認定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的效力時,對出賣人的法定資格應只從形式上進行審查,即對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無效,出賣人取得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可認定合同有效。至于從實質上審查出賣人是否具備全部銷售(預售)條件則是行政管理部門的權限。當事人對銷售(預售)許可證持有異議的,可通過行政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應該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采用了該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也就是說,該觀點認為:即使房地產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過期,只要其持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之前與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依然有效。
此類案件的處理
理論上的探討可以逾越法律某一個具體規范的制約,但司法實踐必須以現有法律為準繩。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規劃許可證過期的案件,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規劃許可證雖然過期,但預售房許可證已經取得尚未過期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在預售房許可證未過期的前提下,法院應當確認當事人買賣合同的效力,按有效處理;
2、由于規劃許可證過期,引發當事人已經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銷預售房許可證的行政訴訟的,買賣房屋合同的民事訴訟應當中止,等待行政訴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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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城鄉規劃局:
我公司(個人)于 年 月 日在武寧縣國土資源管理局舉辦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中,競得 ×××位置 土地一塊,用地面積 ×× m2,容積率 ×× ,建筑密度 ×× ,總建筑面積 ×× m2,現將進行建設,要求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特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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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1.編號 2.發證單位、日期 3.建設單位名稱 4.項目名稱 5.用地位置 6.用地性質 7.用地規模 8.建設規模 9.建設規模(容積率、建筑面積)10.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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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城鄉規劃局:
我公司(個人)于 年 月 日在武寧縣國土資源管理局舉辦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中,競得 ×××位置 土地一塊,用地面積 ×× m2,容積率 ×× ,建筑密度 ×× ,總建筑面積 ×× m2,現將進行建設,要求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特此申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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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報材料:(1)書面申請報告;(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3)選址意見書、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復印件(選址、用地同時申報項目除外);(4)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及有其他要求的材料。
3、申報程序: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窗口受理。
4、辦理期限: 受理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5、許可決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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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的頒發按建設工程項目實行一項一辦。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計劃部門核發的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項日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五)招標工作已完成,施工單位己確定; (六)建設單位已委托建設監理或建設單位建設工理機構資格己審定,施工單位在本工程的項回經理已確定; (七)資金、物資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八)按規定已在統計部門辦理了統計登記手續; (九)其它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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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上三種證件的建設單位、項目名稱、發證單位蓋章等確認無誤的話,可以確定是依法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
如果還不放心的,在成交確認書上一般會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如果時間已經到了,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是已經簽訂合同的。
還有一點請注意,以上證件并不能證明開發商已經全額付清了土地出讓金,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是證明土地出讓金已經全部付清的有效證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除興辦鄉鎮企業、村民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外,其他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才能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果是使用集體土地的,只能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參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關于成交確認書的規定,可以參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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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城鄉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成功辦理需具備的許可條件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
(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有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取得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項目涉及環保、滇管、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有效期限一年。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還包括以規劃條件為主要內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有效期與《國有土地使用證》相同。
逾期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上述證件及附圖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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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到當地的建設委員會去查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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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是一年的時間,如果過期未辦延期手續的,手續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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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確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并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符合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并按規定在施工現場公開。
第七條
施工許可證不得偽造和涂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九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將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和有關網站予以公示。
發證機關作出的施工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后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施工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施工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七條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復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第十八條
本辦法關于施工許可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軍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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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1、用地書面申請;2、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簽意見;3、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4、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種行業須附計劃立項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受理:規劃所收集齊報建材料后,交到規劃報建中心,報建中心核實報建材料,在真實、齊全的情況下,開具《市規劃局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由相應規劃所送交建設單位或個人。
三、初審:規劃報建中心通知規劃股對已經受理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初審。規劃股根據規劃規范要求,通過現場踏勘對項目初步審查,如基本符合規范要求或有爭議的,上報局規劃審批例會集體討論研究,如根本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開具《規劃局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由相應規劃所送交建設單位或個人。
四、測圖:對于規劃股初審通過的建設用地項目,報建中心開具測圖通知單,通知規劃勘測院測繪1:500用地現狀圖。測圖的目的是為規劃設計提供基礎性的地形資料。
五、設計:報建中心收到規劃勘測院測好的地形圖后,開具規劃設計通知書,通知規劃設計院作平面布置規劃,交規劃股繪制建設用地紅線圖。
六、審批:每星期五規劃局召開規劃審批例會,對規劃股初審合格后經過測圖、設計的所有建設用地項目進行集體審批。參加審批例會的人員有:規劃局領導班子成員、規劃股全體員工、規劃設計院院長、規劃勘測院院長、執法大隊長、城東城西規劃所所長。在例會的召開過程中,規劃股工作人員對各用地項目的位置、范圍以及初審情況作一一介紹,對于重大的或有爭議的項目,局領導班子帶領參會人員現場踏勘了解情況,然后分別發表意見和看法,對每一項目的審批都實行集體舉手表決,半數以上同意的才予以審批通過。同時規劃股做好審批例會記錄。對于審批未通過的項目,規劃股開具《規劃局不予建設行政許可證習定書》,由相應規劃所送給建設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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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是指房地產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應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五證”。其中前三個證由市住建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商品房預售或銷售必須具備“五證一書”,并在預售或銷售現場公示:(一)國有土地使用證;(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六)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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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
窗口)申報。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
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并注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后,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
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后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后,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勘察,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項目
經辦人完成會簽工作并轉設計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窗口發給項目單位;經研
究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報件,由項目經辦人填寫“退件通知”經窗口回復建設單位。
7、如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過程中,發現該建設項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
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8、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需要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聽證程序按《規劃局規劃
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執行)。
9、申請人要求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重新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
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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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應當先到規劃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既然先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只有和規劃部門溝通協調,按規劃部門要求補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