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如何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主要提供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時的條件、材料以及流程等內容。 一、下列建設項目應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 1、新建、遷建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擴建
本文介紹如何審批《規劃許可證(含臨時)》,主要提供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時的條件、材料以及流程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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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建設項目應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
1、新建、遷建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變本單位土地使用性質的;
4、已簽訂《國有出讓合同》的,應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市或區、縣規劃局批準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中各項規劃要求的,應申請更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因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二、提交資料:
1、《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1/2000)地形圖(五份,市局審批項目六份),其中一份地形圖上應用紅色實線(鉛筆)標明用地位置地界;
3、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有關計劃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通知及附圖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文本及附圖各一份(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方案已批復的,須加送《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批復》及附圖(復印件一份);
6、市政、市政管線工程只需送審上述第1、2、3、5項文件和圖紙,如已辦選址(選線)項目,還應送上述第4項文件和圖紙;
7、建設項目因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設單位(個人)在申請建設用地時應一并提出申請。單獨申請臨時用地項目,除需送審上述第1項圖紙外,使用本單位(個人)土地的應送土地使用權屬的有關文件;使用本單位(個人)以外土地的,應送相關的文件和與土地權屬人簽訂的臨時使用土地協議;使用帶征土地的,應送部門的批準文件;
8、因建設項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三、領取資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通知》;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附圖。
1、新建、遷建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變本單位土地使用性質的;
4、已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市或區、縣規劃局批準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中各項規劃要求的,應申請更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因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申報材料:(1)書面申請報告;(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3)選址意見書、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復印件(選址、用地同時申報項目除外);(4)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及有其他要求的材料。
3、申報程序:市經濟發展服務中心窗口受理。
4、辦理期限: 受理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5、許可決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方法
(一)一般項目須提供
1、《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報表》(縣住建局提供);
2、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及地籍圖(核原件,收復印件);
3、臨時建設項目拆除保證書(縣住建局提供)。
(二)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延期的須提供1、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2、申請人、經辦人身份證明及法人授權委托書;3、原已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辦理程序及辦結時限1、住建局窗口受理;2、經辦人員現場踏勘、初審;3、規劃辦公室審查;4、住建局分管局長、局長簽發;5、住建局窗口發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