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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有的離婚財產都不需要交稅,以下幾種也都不需要繳納:
1、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文件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一)離婚財產分割;
(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文件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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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分配的房產目前的權屬狀態、房產怎樣分配、怎樣辦理手續、多長時間內去辦理、是否雙方一起去辦理、稅務怎樣承擔等等一定要在離婚協議上寫得清清楚楚;
2、要想將房產的名字變更,去房產局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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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描述,這套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的話當然五五分,步驟如下,先去做評估,評估出房子價值,減去剩下的按揭(欠銀行的)再把一半給對方,對方在離婚書上寫明放棄房屋所有全,然后拿著法院判決書去做析產。那么接下來按揭當然是你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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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樣子的話你可以試試看下面的方法介紹
離婚后原來夫妻單方名下房產需要過戶的話,需要雙方帶著身份證明、房權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過戶確權審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門辦理,該過戶房產也屬于共有財產變更,只要工本費80元,不需要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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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婚姻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雙方均有權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因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該房屋使用權是夫妻共有的權益,但是如果雙方就此不能達成一致,則法院一般根據下列原則來判決由哪方承租: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但是,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堅持不離,法院一般不會判離,但是如果可以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離。原告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半年之后可以再次起訴,一般法院會判離。 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只是證明感情破裂程度的一個標準,不是必然判離。如果一方執意不離,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但是半年后可以再次起訴,一般法院就會判決離婚,不論對方是否同意。婚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 離婚時應該分配你母親一個人。按照法律規定,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后仍是你個人的,雖然房子要拆遷,拆遷款等雖是婚后補償給你的,但屬于不動產范疇,并非是婚后一起經營或者共同創造的財產,是不屬于婚后財產的,仍然是你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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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離婚房屋分割計算方式竟有五六種之多,這不是玩笑,實踐中不僅最高院與地方法院存在不同意見,各地方法院規定不一,就連同一個法庭也可能會有著不同的算法,所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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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實施后,婚姻存續期間,房子的歸屬與離婚時房產歸誰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本文根據新婚姻法及以前的司法解釋,對婚前房產、婚后房產,離婚房產歸誰進行了詳細解答。由于生活的復雜多變,本文將對常見情況進行一一列舉,并進行分析,看看哪種情況比較符合您吧。根據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因此,該種情況下,登記的房產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償還的貸款為獲得房產一方的個人債務,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還貸,在離婚房產分割時,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當然,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雙方對房產達成協議的,離婚時可以按照協議分割房產。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后采取得房產證的,不能簡單的認為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一方婚前出資購房,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房產證只是對購買方對房子產權的確定。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該房屋屬于一方婚前財產,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資助自己的子女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就屬于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已經登記的房產。如果婚前購房時,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只出了部分購房款,剩余購房款由婚內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貸款的,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等機房所有,對于婚內共同償還的貸款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男方為了討好女方,將房產登記在女方一方名下。離婚房子歸誰?此種情況比較麻煩,如果登記一方不承認對方有出資行為,或是認定對方的出資屬于贈與行為的,法院就很難支持未登記方的請求,也就是說離婚未登記方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且出資不屬于贈與的,才可能請求分割房產,否則最后可能會人財兩空。根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婚前一方全額出資購房且取得房產證的,毫無疑問房產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計入在夫妻共同財產內,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房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后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占有。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后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的,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方擁有房子,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以上僅僅是離婚房產如何分割部分情況的解釋,對于其他情況,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如果沒有符合您的情況的,可以咨詢一下律師,通過律師的解答,確定房產歸誰,如何分割。但是,知道房產歸誰還遠遠不夠,畢竟知道歸屬并不能實際解決房產分割的問題。房產分割會參考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女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等等條件,所以,房產歸誰和房產分割并不是隨便幾句話,一篇文章就能解決的。此文只是告訴您房產分割的基本情況,了解本文至少不會在房產分割上由于不懂而吃虧。但是,具體得到如何分割還是律師比較在行,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可以找個律師幫忙。畢竟,和房價比起來,律師費就不算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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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怎樣分割;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于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于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后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采取商業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商剩余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后從銀行手里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實踐中大多數案例出現在繳納首付款,按揭貸款之后,尚未全部償還貸款之后的環節。因為業主還應當償還銀行的貸款,在償還貸款之前,盡管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業主并不實際掌握房產證,該房產證被抵押在銀行手里。也就是說,該房產還存在抵押權。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實際上房屋的合同價值就是已經支付房款與剩余貸款本息的總和。
對于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后的剩余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對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實際價值低于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還應繼續償還貸款之總和的(實踐中極少出現),則應當由其中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價值差額部分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并取得房產證,婚后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婚前取得房產證書,就意味著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房產直接歸屬于其中一方,但是這并不影響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增長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房屋所有權與房屋價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償還貸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價值而言,離婚時候的房產價格(房屋實際價值減去尚未償還貸款后的差額)絕對大于結婚時候的價格(房屋的實際價值減去結婚時候尚未償還的貸款差額)。此種情況下,兩種價格之間的差額部分是否構成夫妻雙方該南通共同財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來選擇。
如果能夠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那么該房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直接歸屬其本人,除非是雙方書面約定該房產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則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不論是雙方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或者是雙方償還貸款的份額,均不影響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性質。此種情況下房產歸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兩種價格差額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配。
(七)父母參與出資并取得房產證書后離婚的
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同時該部分資產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確聲明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該部分資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贈與時候明確聲明是對夫妻其中一方的贈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出資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借款的,作為婚后共同債務。當對于父母出資不能證明是贈與還是借款的,推定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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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離婚沒有假離婚的說法。不管是通過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的協議離婚還是走法律途徑,去法院訴訟離婚,只要是領取了離婚證或收到法院生效的判決書,都是法律意義上的離婚,不存在假離婚。因此,您和丈夫的離婚屬于事實上的離婚,合法的離婚,對于離婚財產糾紛的,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1、 協議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2、 協議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3、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4、 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因此,如果不滿足上述情況的,夫妻離婚后財產進行分割的,不予重新分割。因此,您的擔心是沒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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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個問題你要查清:
1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
2購房款到底是誰出的,具體數額多少,有無特別約定
取證可以去當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
一起出的錢你得舉證各方出了多少.
領證后一起還貸當然不用舉證就直接認定是共同的了.
至于他能不能把房子賣了,取決于證上是不是只是他的名字和房地局管理是不是到位.
房屋屬于共同財產,他無權獨自處分,你擔心他擅自處分房屋,為保險起見,可以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申請法
院對該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所以首先要明確雙方父母的出資是贈與誰的,在該房屋中首先分清個人財產部分和共同財產部分,共同部分原
則上平均分配。
至于房產的真實登記情況,在房管部門查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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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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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離婚房產分割給小孩:
1、以一方父母名義買房在離婚前已經過戶到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下,房子已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可以請求分割;
2、以父母名義買的房子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且與父母簽有書面的委托購買合同;
3、雖然沒有書面的委托購買合同,但是父母承認委托購買的事實的。
在上述三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房產證、委托購買合同、房屋所有權公證等證據材料,以及證人證言,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以父母名義買的房子是否可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進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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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 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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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不同情況下的房產,分割的結果就會不同,而根據新的婚姻法規定,房產分割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購買的,并且只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該房產就只屬于購買方個人的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2、如果該房產是夫妻雙方個人在婚前購買的,那么該房產在婚后所產生的部分也屬于個人的財產,與配偶無關,雙方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3、如果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在婚前購買了自己的房產,并且在婚后擅自出售了該房產,那么另外一方無權追回該房產。
4、如果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前為兩人購買了一套房產,但是只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該房產就只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5、如果夫妻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前按揭購買了一套房產,并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但婚后其配偶參與了還貸,那么離婚時擁有房產的一方應針對對方的還貸部分給予補償。
6、婚后夫妻雙方如果用共同財產購買了其中一方父母的房改房,那么離婚后該房產屬于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
離婚房產過戶費用
1、契稅:離婚房產過戶收取契稅是按一定情況處理:夫妻離婚,對共有房產重新分割或歸屬一方的,不征收契稅。原本屬于夫妻其中一方的所有房產,離婚時權屬發生變化的,應按照規定贈與行為征收契稅。
2、印花稅:房地產權屬證書每本5元。
3、登記費:住房權利人要依據的每套房屋80元交納,非住房的權利人要按照每件550元交納,然后經濟適用住房登記,依據每套房屋40元交納登記費。
4、再是轉讓手續費:住房依據每平方米6元交納,由轉讓雙方各自承擔50%;里面的非住房轉讓手續費,按要求每平方米18元交納,代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
5、工本費:核發一本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房地產權利人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按每本10元交納證書工本費。
6、土地登記費(圖紙資料費)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離婚的幾率也越來越高,其中離婚房產分配過戶一系列問題包括過戶費用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是根據房產面積等因素進行計算,情況不同也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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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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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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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三,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六)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
第三,已購公房的分割 。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產權房屋”。 對于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
第四,父母在子女購房中有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以及父母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以下原則認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么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該房屋屬于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財產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由于購買房屋的房屋款是通過銀行貸款取得,在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 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購得房屋的還款情況,對于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適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一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婚后用于還貸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還的貸款進行補償。
(2)婚后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財產進行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首付款及已還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還按揭,但所付的金額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情況,按揭款的這部分財產被視為按份共有,房產歸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據所付按揭款的比例來獲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還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很難取得證據證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基本上會被視為按揭款部分為雙方共同承擔。 再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采用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后,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先受償,余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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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要看你們倆是否按照法律還是人情了,
法律方面:以證件名稱為主,以婚前財產公證為據,以交房付款時提供的憑證等等,
人情方面:1,按照之前各自付出的錢,誰要房子給對方錢;
2,相互協商,不以房子為核心,拿其他條件.例如,有人要所有存款,有人要房子,有人要所有財產,有人只要孩子.....上面是舉例的
3,既然曾經愛過,畢竟夫妻一場,我認為男人多數都會讓步,我想是這樣的.因此,既然最后無法一起攜手繼續人生,房子啊財產啊,其實都是身外之物了,無非多的就是錢而已吧,我認為.
我離婚的時候,2套房子和車,和家里所有的東西,都沒有要.財產因為一直是各自掙的各自花,我只帶了自己的衣服和收藏品,
其實多要點東西又能如何呢,呵呵,說真心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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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于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想什么時候要回去就什么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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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三,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六)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
第三,已購公房的分割 。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產權房屋”。 對于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
第四,父母在子女購房中有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以及父母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以下原則認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么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該房屋屬于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財產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由于購買房屋的房屋款是通過銀行貸款取得,在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 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購得房屋的還款情況,對于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適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一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婚后用于還貸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還的貸款進行補償。
(2)婚后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財產進行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首付款及已還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還按揭,但所付的金額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情況,按揭款的這部分財產被視為按份共有,房產歸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據所付按揭款的比例來獲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還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很難取得證據證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基本上會被視為按揭款部分為雙方共同承擔。 再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采用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后,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先受償,余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