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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未再婚的按揭購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個人的工作收入證明和銀行流水賬單;
4,離婚證或單身(離異)證明;
5,無房證明(個人首套房的)
6,首付款收據;
7,購房合同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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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的房子屬于個人財產,婚后仍然是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法律依據為《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的規定。
如果房子裝修系女方出資,男方應適當退還裝修款項。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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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產證若是男方的名字,房子屬于男方。但男方要補償女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和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的一半,還有包括因裝修增值的一半,反之亦然。房產證若是雙方名字,屬于夫妻共有,離婚平分,雙方另有約定除外。希望能幫到你,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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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按揭購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房屋怎么分?
婚前一方已經支付了首付,且按期支付了一段時間的月供,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繼續支付月供,直至還完貸款,這時夫妻雙方要離婚,怎么分割這個房產呢?
有些律師認為,房屋屬于婚前按揭的那方,但對于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那部分款項,應該算作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還有,對于房屋增加的價值,也應該算作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我覺得這個觀點值得商榷。
這樣的觀點是沒有分清債權和物權的概念,也沒有搞清增值和收益的區別。具體闡述如下:
婚前一方按揭購房,支付了首付,這時候,他就擁有了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了。因為所謂按揭購房,就是購房者從銀行借款,用于支付房價,而且,是一次性將房價款結清了,房屋完全歸購房人了。下來是,房屋又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了,用于購房人(也就是借款人)履行歸還借款義務的擔保。現在,購房者已經和房地產開發商沒有關系了,房屋完全屬于購房者了,購房者所欠的只是銀行的貸款而已,就其欠款來說,這和生意賠了欠人錢是一樣的,雖然原因不同,但他所負的義務一樣,就是個人債務,要歸還的。
在這個個人債務還沒有還清的情況下,這個債務人結婚了,又用婚后的收入(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婚后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等收入都是共同財產)繼續還賬。雖然這個帳,是購房借錢形成的,但是現在它僅僅是個債務而已,和房屋沒有關系,房屋的帳是完全結清了的,這是銀行的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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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問題,看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后買的,若婚前的房子是別人的財產。
如果是婚后買的,又是夫妻倆一起還貸款等,沒有注明房子份額的,按各占50%分配,離.婚原因有過錯方一般要少分一些。
孩子歸女方撫養沒有問題,還可以向男方要求付孩子一半的撫養費,至十八周歲。房子她全拿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計算孩子撫養費的時候,剛好她丈夫的一半價值與撫養費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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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離異夫妻倆一起,持有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書,經過公證的離異協議(上面注明住房分割細則,歸誰)房產證書,契稅證,以及土地證書,雙方一起到房管,申請辦理離異住房析產過戶給一方,只要證件齊全,只有幾百元手續費用,沒有任何稅費繳納的。前提,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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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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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需要辦理夫妻離異住房析產過戶。
需要離異夫妻倆一起,持有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書,經過公證的離異協議(上面注明住房分割細則,歸誰)房產證書,契稅證,以及土地證書,雙方一起到房管,申請辦理離異住房析產過戶給一方,
只要證件齊全,只有幾百元手續費用,沒有任何稅費繳納的。
前提,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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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歸屬認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
1、婚后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財產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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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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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名字登記在父母名下,讓你父母在世,要與你簽訂書面的贈與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確你為唯一受贈人,這樣就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然后可在房產登記部門辦理過戶登記。這樣這房子就是你的個人財產了。另外,只要合同本身合法,無須公證也會產生法律效力。不過各地辦理的要求不一樣,也許有的地方要求公證。各二三線城市都有正規的公證處,相關公證費用應有當地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請向當地公證處咨詢。另,各地司法局是公證處的主管部門,如果不放心可向司法局咨詢正規的公證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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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統一規定,其第十條這樣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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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離異夫妻倆一起,持有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書,經過公證的離異協議(上面注明住房分割細則,歸誰)房產證書,契稅證,以及土地證書,雙方一起到房管,申請辦理離異住房析產過戶給一方,只要證件齊全,只有幾百元手續費用,沒有任何稅費繳納的。前提,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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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買房: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 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連毛毛都分不到。
??3、一起苦哈哈還貸型: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比較復雜的情況。
??4、繼續苦哈哈還貸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跟上面的第5種情況相同。
??5、閃婚閃離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有爹媽摻合型: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2+1型: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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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分割一處共有房產,應當先確定這個房子現在的市場價值,要房子的人須給對方市場價值的一半作為折價;
(二)如果有未還貸款的話,要折價的一方應當承擔未還貸款的一半,因為未還貸款是共同債務。要房子的人在離婚后繼續償還貸款,另一方將未還貸款的一半支付給要房子的一方即可;
(三)案例中女方向自己父母借款買房,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法院一般會判決由借款方償還,另一方需向她支付一半借款;
(四)男方用婚前的個人存款30萬投入在房屋中。因為房屋是共同財產,所以也應共同出資,所以女方還要返還男方15萬元。(這里又涉及到男方的出資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法官會根據證據的實際情況來判決);
(五)本案中雙方婚后財務實際分開,男方用自己掙的錢還貸,這錢怎么算?因為他們沒有書面的財產約定,所以婚后的財產制度仍然適用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度,即“婚后所得共同制”。也就是說不管是誰的錢在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還,不影響房屋的性質,也不會在夫妻間形成債。
希望解答了你的疑惑,解決了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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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產作為不動產,其物權的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遵循物權登記原則,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那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這是一般原則,在更多體現的人身價值的離婚糾紛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決定了此類糾紛的特殊性,而不能嚴格適用上述登記公示原則。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原則上,除非雙方有特殊約定,一方在婚前購置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婚后購置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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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按揭房怎么分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婚后取得房產證,離婚按揭房怎么分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并按揭買房,婚后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后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按揭房怎么分由于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離婚按揭房怎么分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后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以上只是婚前按揭買房的部分情況,具體的還有父母出資,雙方還貸,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等等情況,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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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原則上為你這位朋友的丈夫的,但婚后出租的收入1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用于償還貸款,屬于用共同財產還貸。婚后共同償還按揭貸款的其他部分部分(扣除租金還有6萬元)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在房子升值了20萬,如果離婚,應首先對購房資金的結構進行分析,確定出雙方出資的比例(男方出資額為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婚后共同償還部分中應分得的份額+按揭貸款尚未償還的部分,女方出資額為婚后共同償還部分中應分得的份額),對升值部分可以按雙方出資比例分配,由男方對女方應的份額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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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都出現過錯的話,房子是婚后所買,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女方主要出錢的話,分配財產時,可以多分。房子最后歸誰,對方都可以要求給付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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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無法分割居住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者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離婚后以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準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