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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房屋使用年限的概念,準確地說法應是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是作為房屋的設計者和施工者的除外責任的劃定期間,也就是解除了他們的責任,但房屋本身并不意味著就不能繼續使用。只有當房管部門作出對到期的房屋進行危房檢測評估后,房屋業主可依據評估結論作出拆除、加固、繼續使用等選擇。
問題相關:
再多說句,事實上,城市很多房屋在未到設計使用年限時,便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就被拆除、改建、擴建了。 而土地使用年限到了,則按照物權法,執行地上附著物的相關規定,目前說法是,再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即可延續土地使用權。
商品房買賣中最重要的是兩張證,土地證和房產證。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用建筑。按建筑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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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型商品房是政策性住房的一種,此類住房價格比周邊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購條件的家庭;購買此類住房后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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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經濟適用房,產權可以享受多少年呢所有的產權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在內,房子的產權年限是永久的,只要房子還存在,產權就存在,沒有年限的限制。所謂的50年或70年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年限,按照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自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后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如果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問當地的相關部門。他會給你準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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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產權房不被拆遷,就可以長久居住;但如果小產權房在支付土地出讓金變成大產房后,使用權最高為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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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經濟適用房,產權可以享受多少年呢所有的產權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在內,房子的產權年限是永久的,只要房子還存在,產權就存在,沒有年限的限制。所謂的50年或70年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年限,按照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自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后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如果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問當地的相關部門。他會給你準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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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型商品房購買后,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5年后轉讓的,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和該自住型商品住房購買時價格差價的3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而這種共有產權的產權一般以50年為標準,少有的則在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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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配套40年,辦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縮水嚴重;
產權時間我理解應該是土地使用權時間,不是房屋產權時間。因為房屋購買后,房屋產權就屬于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有。國家規定純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出讓年限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40年。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權時間也有可能出現。40年后,國家有權收回土地及地上附著物。50年和70年聽起來好象對現業主影響不大,但因為《物權法》對綜合用地上的房產使用權是否能夠自動續期規定并不明確,因此,購買綜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還是有一定風險。《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后,你再次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國家再次出讓土地使用權。所以,你不會賠30年,但會多繳一些土地出讓金,因為40年后的土地出讓金肯定會比現在的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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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為70年。一般商品房的土地用途為居住,則產權年限為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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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土地的使用年限。我國土地的產權屬于國家,老百姓購買的是商品房的產權,以及房產所在土地的使用權,并沒有土地的產權。土地的使用年限分為下面幾種,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以所在房產的土地使用權證所示為準。
二、關于到期后的處理辦法。 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此外,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國家也可征用,但應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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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是:售價:98萬(28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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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目前有40年的,50年的和70年的,具體看以后國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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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一般的商品房都是70年產權,你可以到售樓處咨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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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產證上會注明年限的(包括最后土地使用年限)
2到期了如果房子還在.只用補交地稅就可以了。因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還是屬于你的。
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會重新給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計算的 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
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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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是普通住宅商品房,使用年限70年。二是商住兩用商品房,使用年限50年。三是純商業商品房,使用年限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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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但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70年。《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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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商業配套40年,辦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縮水嚴重;
產權時間我理解應該是土地使用權時間,不是房屋產權時間。因為房屋購買后,房屋產權就屬于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有。國家規定純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出讓年限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40年。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權時間也有可能出現。40年后,國家有權收回土地及地上附著物。50年和70年聽起來好象對現業主影響不大,但因為《物權法》對綜合用地上的房產使用權是否能夠自動續期規定并不明確,因此,購買綜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還是有一定風險。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后,你再次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國家再次出讓土地使用權。所以,你不會賠30年,但會多繳一些土地出讓金,因為40年后的土地出讓金肯定會比現在的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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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長于這個年限。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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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產證上會注明年限的(包括最后土地使用年限)
2、到期了如果房子還在.只用補交地稅就可以了。因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還是屬于你的。
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會重新給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計算的
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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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商品房是70年的,這個70年是指土地年限,70年到了那個房子也是買受人的,就算房子塌了磚頭都是買受人的,只是土地年限到期后會有有關部分來評估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能繼續使用如果能繼續使用的話產權人只需要出些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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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產權年限一般有70年、50年、40年三種說法。住宅用房的產權年限為70年;商業用房的產權年限為40年;此外還有一種是商住兩用性質的房屋,多為城市綜合體類樓盤,其產權年限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