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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肯定能收的,按照國家物業管理條例,未入住的房屋按物業費用的7折收取。
但是,這里面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怎么樣區分業主是否入住,入住的依據是什么?有些地方是按照裝修算起,有些地方卻不是按照這樣的,每個地方出臺的物管條例又有不一樣的界定標準,所以,要研究下地方法規及政策。
可能很多人認為,沒入住還要收物業管理費,沒有道理。其實只需要簡單思考就會明白,物業對于未入住的房屋收取延安精神理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雖然業主沒有入住,但是,房屋所處的小區是統一管理,這里面大部分的管理費用是實際產生的,比如:綠化、安保、公共設置,衛生等。
綜上所述,業主如果要計較,最多在清潔、公共設施電費分攤方面爭取減免。如果物業同意按國家標準,只收70%,那就是絕對公平的事。想要在未入住前物管費用全免,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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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買的商品房無人居住,也是需要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如果房屋長期閑置,可以協商物業管理公司或根據當地出臺的相關政策,打折收取。 二、物業管理費在房屋實際交付后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繳納。 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四、物業在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占有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應由房產開發商交納,實際交付后應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實踐中,物業服務費是以月為單位交納的,實際操作中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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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從合同約定的收房時間開始,因為現房一般必須全部房款交清或者按揭款到位開發商才給業主鑰匙,從這時才開始繳納物業管理費,否則物業公司沒有付出服務就沒有權力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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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據我所知,業主雖然還未收房,但前期物業服務工作事實上已經展開,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也已經生效,而有關業主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一般會在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予以體現。所以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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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沒入住沒裝修的房子要交物業費,從交房的第二年起按空置房交物業費打9折。
一般來說交多少物業費,都是根據地方政策的不同:有的地方是有規定的不入住空置房交70%物業費,根據開發商的不同:有的開發商補物業一定的物業費,空置房不收或者少收物業費,根據物業公司的不同:一般來說物業公司都是要收全額的物業費。因為物業公司服務對象是:公共區域、公共設施、房屋等等,并不因為業主少或者不入住而減少開支。
舉例:一個小區只有一個業主住或者這個小區全體業主都入住,物業公司支出的人力(員工)、物資等都是相同的。比如大門,不能說只有一個業主住物業公司就可以不派員工守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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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協議》里面的約定價格繳納,如果房屋暫時不裝修可以申請空置物業,可按物業費總額的50%繳納,全國各地不太一樣,但都有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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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鑰匙還沒拿到,那您都還沒使用,怎么就要繳費了呢,這個要問問物業的,正常來說,合同有寫明何時移交房子,就從那時間開始算起的,沒道理先收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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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設單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業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等情況下,因買受人并未購買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業服務,故在此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但這并不意味著買受人可以利用這樣的規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況下,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房的,以出賣人書面通知收房的日期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業服務費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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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多數是不用交的,但也看當地的要求或物業的規定。有的樓盤就不用交,有的就要交。如果物業拿得出來發改委及物價局核發的收費許可及標準,你還真就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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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由業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納,對已購買但未入住的業主一年內按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標準的50%交納”,同時為了盡量避免一些“炒房”的業主長期將房屋閑置,又規定“一年后仍未入住的按100%交納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用”。
2、國家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物業費須多長時間繳納一次,那么物業費的繳納時間問題可在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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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開發商已經交房并且你已經收房手續辦理結束日起開始繳納物業費用,在你收房前的物業費都是由開發商進行繳納的。所以你收房后就是業主繳納物業費,但是按物業管理辦法有明文規定:業主到物業進行雙方確認辦理相關手續的未入住的未裝修的房屋,繳納70%的物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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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雖然你不入住沒產生任何費用,但是物業人員幫你打掃公攤的公共衛生和看管房屋之類的,而且物業監管的就是房屋外面的,房屋里面的本來就不涉及,所以應當交物業費
2、這一問題涉及到了入住交接和物業管理兩個問題。 房屋買賣中的交付,從嚴格意義上講,應當是以產權證的登記和取得作為最終的交付標準。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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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開發商已經交房并且你已經收房手續辦理結束日起開始繳納物業費用,在你收房前的物業費都是由開發商進行繳納的。所以你收房后就是業主繳納物業費,但是按物業管理辦法有明文規定:業主到物業進行雙方確認辦理相關手續的未入住的未裝修的房屋,繳納70%的物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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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是物業通知你收房了,就從那天開始計征物業費。收不收,住不住是你的事。 有的物業針對不住的業主,物業費會有優惠,去跟他們方法聊聊吧。可以據此作為物業服務不到位的理由予以拒交,但是整體業主都不交的話就好辦了,要是只是少數業主不繳納就對自己不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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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為你解答,按照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法的精神(原法也是這樣),應該自交房之日起交納物業費。以入住為準并交費,也可以看購房合同,舉個例子,如果約定2010年3月交房,開發商提前到1月份交房,1-2月的物業費是不用繳納的,如果物業公司收取,就是違反合同約定行為,你可以咨詢后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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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買的商品房無人居住,也是需要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如果房屋長期閑置,可以協商物業管理公司或根據當地出臺的相關政策,打折收取。
二、物業管理費在房屋實際交付后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繳納。
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四、物業在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占有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應由房產開發商交納,實際交付后應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實踐中,物業服務費是以月為單位交納的,實際操作中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業主從開發商處接收房屋時起,業主就對房屋有實際占有、使用的權利,并享受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至于業主由于某種原因未實際居住,不影響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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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區外的門面房是否收取物業費,需要看是否享受到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所謂物業服務收費,只能在產生了物業服務之后,才可以收取。物業服務主要有保潔、秩序維護、設備管理、代收水電費等,如果沒有產生上述服務,只以“業主身份”作為依據來收取物管費,不符合法律公平交易的精神。
二、如果門面房是面向街道的,不是在小區內開展經營活動,業主不是生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實際居民,業委會和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不代表這部分業主,沒有權利和義務的履行,這些業主和物業沒有建立物管管理服務合同關系,業主可不支付物業管理費。除非物業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業主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管理。
三、如產生物業管理服務費,根據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1、普通住宅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2、非普通住宅以及辦公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滿足部分業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和代收代辦服務收費等實行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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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及你和物業是怎么約定的。這要看你和租房人是怎么約定的。
2、如果你沒和物業約定,當房屋出租后由物業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物業費的話。那么物業是應該找你要的。
3、如果你沒有和承租人約定物業費的承擔和交納方式,那么物業公司找你要物業費是合理的。退一步說,你和承擔人的約定如果沒有經過物業公司或者說和你與物業公司的約定不相符,那么你和承租人的約定是不對抗第三人也就是物業的.
4、至于滯納金的多少也得根據你和物業之間的約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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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簽訂《物業管理合同》,該房子期間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商來承擔,如果簽訂了,則默認了房子已具備住居功能,是需要交物業管理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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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里什么也沒說,就由出租人來交,但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物業管理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