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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
(2) 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6個月;
(3) 購房首期付款的金額不低于規定比例;
(4) 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5) 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答: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中的“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是指在上海市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包括夫婦雙方),從未在市場上購買過自住住房,或沒有因購買自住住房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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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在浦城路812號2樓,途徑公交102路,146路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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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然后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參加自愿繳存的,就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如果通過了審核,系統會通知你,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月末前會自動從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到你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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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管理條例如下:
1、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積累性和專用性
2、公積金是在試用期結束,轉正之后即開始繳納。但是前提是你的公司提供公積金福利。因為這個福利是可選的,并不是政府強制公司必須要繳納的。所以你要先弄清楚你們公司是否有公積金,這個可以問人事部門負責績效的工作人員。至于交多少,這個是根據你的工資底薪的一定比例交的。一般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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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管理辦法:
1、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2、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基礎上浮動確定。每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月繳存最高限額,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也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后,其依法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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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指南如下
辦理場所: 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 1、單位介紹信、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單位當月或上月的《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費繳納通知書》、《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費繳納通知書》及《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繳納通知書》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3、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職代會或工會章、上級主管單位公章或董事會章的一聯《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審批表》;4、單位如有使用派遣職工的,并已委托派遣單位(勞務型公司)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請提供派遣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清單(包括序號、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房公積金賬號)并加蓋派遣單位公章;5、無工會組織的單位,需附所有應繳職工的集體簽名名單;6、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與社保繳費人數存在差異的,需提供書面說明并附能夠證明差異原因的相關材料;7、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單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受理。
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個人申請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申請范圍: 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個人。
辦理場所: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 本人身份證。
辦理流程: 個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辦理。
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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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會去上海市徐匯區肇嘉浜路608-2號,這是徐匯區的公積金管理部,只要做地鐵七號線在肇嘉浜路站下車,2號口出,及很近了,向西步行6米,右轉進入東安路,沿東安路向北步行60米,過馬路后右轉,沿肇嘉浜路向東步行31米,馬上就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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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楊浦區管理部)
安波路521號1樓
2
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
浦城路812號2樓
3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都市路2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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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整、準確地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單位核實有關證件后,加蓋單位預留印鑒(暫存職工除外)。
(二)單位專辦人員持《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到管理中心辦事處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處審核后,為職工辦理劃轉或存折手續。
(四)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由本人辦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還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證件、證明代理人與提取人關系的結婚證、戶口簿等文件及其復印件。
(五)職工本人或配偶因身體狀況、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確不能辦理提取的,經辦人員需提供經本人簽字授權的授權委托書方可辦理。
(六)因公外派人員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按相關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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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長寧區管理部地址是上海長寧區劍河路600號4層。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長寧區管理部附近的公交車:
827路、新涇1路、88路、739路、807路、836路、91路、1217路、196路、855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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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基礎上浮動確定。每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月繳存最高限額,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全面、準確掌握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督促單位依法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注銷等手續。
工商、勞動保障和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即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職工被新單位錄用后,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和轉移手續。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啟封等手續,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十日內仍不辦理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二十日內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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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在上海市金陵東路569號17樓(云南南路口),從南站可乘坐地鐵1號線,到(人民)廣場站下車,沿西藏中路向南步行至金陵東路左轉,至云南南路口即到,步行時間約12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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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編輯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編輯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監督檢查本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勞動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資源、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三條編輯
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第四條編輯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基礎上浮動確定。每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月繳存最高限額,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編輯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全面、準確掌握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督促單位依法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注銷等手續。
工商、勞動保障和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編輯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即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職工被新單位錄用后,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和轉移手續。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啟封等手續,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十日內仍不辦理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二十日內予以辦理。
第七條編輯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也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后,其依法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不受影響。
第八條編輯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準提取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編輯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自有資金支付購房款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無尚未還清并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一)項中的規定期限、第(二)項中的規定比例,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擬訂,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職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參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條編輯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編輯
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時,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單位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時,應當在明確其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責任主體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計算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時,職工工資基數按照單位或者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確定;單位和職工均無法提供職工工資基數證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二條編輯
市公積金管委會在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等重大事項前,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或者通過媒體廣泛聽取單位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三條編輯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于每年八月向單位和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憑證。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為單位和職工查詢本單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提供便利服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四條編輯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經市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的上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報,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的情況、財務報告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五條編輯
受托銀行和擔保機構應當嚴格履行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規范,為單位和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提供便利服務。
前款所稱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專業擔保的機構。
第十六條編輯
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后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七條編輯
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編輯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編輯
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編輯
當事人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編輯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
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辦法,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編輯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辦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編輯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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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賢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南橋立新路9號 郵編:201400 一般是周一到周五上午9:00到下午5點正常上班,電話也在這個時段才能打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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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569號匯通大廈16-18層
這個中心除了國家節假日都是營業時間、
早上八點到下午六點為上班時間。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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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以下地方有: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569號匯通大廈16-18層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閔行區管理部地址:上海市閔行區水清路303號浦東新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城路812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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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569號匯通大廈16-18層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閔行區管理部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水清路303號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徐匯區管理部
地址:上海市徐匯區肇嘉浜路608-2
可以乘坐205路/957路/43路,50路/927路,地鐵9號線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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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上班時間相關規定如下: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4:30
【周六】
上午9:00-11:30
下午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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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時間:
上午8點半到12點
下午2點到5點半
周日休息的,
希望解答了你的疑惑,解決了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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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個人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上海市金陵東路569號17樓。
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2 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執行;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3 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向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4 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后組織執行。
5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和歸還,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執行;申請并辦理住房公積金呆壞帳的核銷。
6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審核、辦理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申請;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
7 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報市政府批準,并負責組織實施繳存比例和基數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