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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用房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了管理物業項目,用來辦公、倉儲物資、值班和居住的房及設備設施的配套房屋。如物業辦公室、物業員工食堂、物業員工宿舍、維修備料庫房、高低壓配電室等等。物業管理用房還包括垃圾房、水泵房、變電房、門衛間、會所、物業用房、業委會用房,等等諸如此類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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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由建設單位按房屋總面積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積無償配置。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還應是地面上的房屋。無電梯的應該不高于四樓,以方便為業主服務。但是這個房是物管企業和業委會的共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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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通常包括兩大內容:日常管理和特約服務。日常管理是經濟性的管理和服務,包括日常養護、清潔綠化、安全保衛等。特約是根據業主和住戶需要,提供各類特別服務。通常是有償的,如看護老人、定奶送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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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用房何繳納房產稅 近期雨花臺稅務局轄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發現物業管理公司于自使用業主共房產何繳納房產稅疑問 根據財稅〔2006〕186號文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租)代管或使用繳納房產稅其自營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余值計征沒房產原值或能業主共房產與其房產原值準確劃由房產所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租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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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 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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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業用房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了管理物業項目,用來辦公、倉儲物資、值班和居住的房及設備設施的配套房屋。如物業辦公室、物業員工食堂、物業員工宿舍、維修備料庫房、高低壓配電室等等。
第二,物業用房沒有獨立產權,其面積是分攤到各個業主購買的房屋面積之中的公攤面積之內的。換句話說,物業用房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合同》的有效期內,擁有上述房屋的免費使用權,但是沒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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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的書面簽字正明,房本和房主身份證及電話。用房人身份證,電話。單位)xxxxxx將承租于xxxxxxxxxxx 的房屋(產權證號: xxxxx )無償提供給 xxxx作XXXX 使用,使用期限為XXX 年。 特此證明!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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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總面積一律將按規劃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四配置,這就意味著每1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業主就將擁有4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即使是一些商辦住混合項目,住宅部分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也將以其規劃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四進行配置,此外,商辦部分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以其規劃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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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于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業主大會成立后,無償提供給業主大會。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標準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的0.2%提供。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積100平方米提供。業主委員會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積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的獨用成套房屋,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摘自《上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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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
本規定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其設立的房屋管理辦事機構(以下簡稱房管辦事處)承擔相關具體事務。
市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二)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三)專項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的指導與監督;
(四)物業使用和維護的監督管理;
(五)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組織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部署、推進和協調轄區內物業管理各項工作,并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本轄區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協調和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綜合事務和糾紛,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日常運作。
第六條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社會組織,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范,組織業務培訓,對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
本市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第二章
第七條 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為兩個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且能明確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定物業管理區域。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征求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的預劃意見。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核定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當將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物業管理區域范圍,通過合同約定方式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第九條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結合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布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還應當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區域調整后,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許可手續時,應當向房管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前款規定的資料。
業主可以向房管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查詢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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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產證上列明的房屋性質是什么。如果是商業用房就按商業管理的物業費用收,如果是辦公就按辦公收,如果是把住宅私改為辦公用房的,先跟業主商談按辦公收費。(實在談不下去就報告房管局,私改用途是會受到處罰的(一般做法是會在過戶時,收取罰金)。
費用包括:物業費、電費、水費 不同性質用房差別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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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用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以建造成本價一并轉讓給購房業主集體,用作物業管理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這個每個大廈小區都會有配置的,比如說時尚三國所在物業就有專門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等。該詞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國內,現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概念,即: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物業含有多種業態如,辦公樓宇、商業大廈、別墅、工業園區、酒店、廠房倉庫等多種物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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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 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按房屋總面積的千分之二 到五的面積無償配置,而且還應是地面上的房屋。人防不算物業管理 用房面積,不得將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 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車棚、車庫、人防工程、室內層高不 足2.2 米的房屋計入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面積。 物業管理用房有住宅與商業之分,商業的會多些,另外各地標準 也不完全一樣。無電梯的應該不高于四樓,以方便為業主服務。建設 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建設配套項目計劃,與新建物業同步設 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物業管理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 主委員會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其他地方政府關于物業管理用房的規定: 一、煙臺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加強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商業用房歸 集管理的若干規定: (一)凡建設規模5 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各類新建、在建住宅小 區(組團);擬開展物業管理的大廈(寫字樓)、商業園區、工業園區 及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確認適合獨立開展物業管理的,其開發建設 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按下述要求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商業用 房。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由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按開發物業總建筑面積 0.5%的比例無償提供。超面積部分以成本價提供。物業管理商業用房 由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按開發物業總建筑面積 0.5%的比例以成本價提 供。超面積部分以市場價提供。 (二)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提供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商業用房, 其產權歸開發區域范圍內的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由房屋所在地物業管 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代管,并登記造冊。 (三)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由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無償提 供物業管理公司使用;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由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 政主管部門按政府定價租金標準提供物業管理公司承租使用。所收租 金用于代管房屋的修繕。 (四)物業管理用房的征集按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其擬實施單獨物業管理的物業預(銷) 售許可證前,必須先向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上報物業管理方 案,并簽訂《上交物業管理用房合同》。 2、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其開發的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后,必須先向 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交清物業管理用房或作價補償金額 后,其房地產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其物業確權登記發證手 續。 二、《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住宅出售單位應當按照 規定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必需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產權屬全體業主共 有;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收益用于業主委員會的話動經費和補充物業 維修基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在住 宅區開發建設中,應當按住宅區總建筑面積7‰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 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提供,其中3‰作為物業管 理辦公用房,4‰作為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國家 所有,交由業主委員會代管,由物業管理企業使用。 四、鄭州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 低于物業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二萬平方米 以下的物業項目,物業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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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用房具體設計標準,1.符合功能要求。2.符合面積要。3.符合位置及布局要求。4.符合通風采光要求 。5.符合裝修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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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時,借記“管理費用――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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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
第七條 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配建物業服務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員值班備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坐落位置(具體到樓棟、房號)。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30至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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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上海物業管理用房規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許可手續時,應當向房管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前款規定的資料。
業主可以向房管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查詢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十一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除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外,還有權提議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業主應當直接或者通過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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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于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業主大會成立后,無償提供給業主大會。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用房面積標準是用房的具體標準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的0.2%提供。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積100平方米提供。業主委員會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積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的獨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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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前款規定的資料。
業主可以向房管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查詢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業主應當直接或者通過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但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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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如下:
(1)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