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19
房屋買賣的過程中我們往往會遇到一些相對而言較為棘手的問題,它們一般都會牽扯到雙方的利益問題,因此也會造成許多麻煩以及不愉快。那么今天針對這些板塊的信息就著重出發為大家舉例了較為常見的情況以及案例,并且不僅僅分析了其中的大概內容,還進一步從專業的角度出發回答了合適的應對措施以及步驟方法作為參考,希望能夠幫助相關人士有效處理解決。
一、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案例
1、王某2012年購買了一處商品房,面積89.5平方米,王某按89.5平方米交了房款,2013年9月交房后,王某找專業人士進行測繪發現房屋面積只有80.5平方米,現在王某應該怎么樣主張他的權利?
答: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處理原則,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 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介個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于支持。買受人決定不退房的話,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2、2008年4月,李某通過中介購房,并與徐某簽訂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產權人受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并返還定金。
答: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徐某以自己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行為不違反《合同法》第403條“關于"隱名代理”之規定,無論徐某對相對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體情況在實施該代理行為前后,均不影響其委托代理關系成立。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對第三人張某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張某可直接選定委托人主張其相應的合同權利。為此,本案李某認為徐某故意隱瞞爭議房屋權屬狀況,且在未披露其與房屋產權人就該套房屋存在代理關系情況下即以自己作為出賣方與張某訂約,該行為已對李某構成欺詐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案涉合同應認定有效。李某要求撤銷合同并返還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不應支持。
3、已簽署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但合同由買賣雙方原因而未能繼續履行
房屋買賣雙方簽署《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協議約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則表明中介公司居間成功,買賣雙方各按總房價款的XX%支付傭金,買方另簽署《傭金確認書》,確認應支付傭金數額。此后,由買方原因,買賣雙方協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公司是否有權依據《居間協議》及《傭金確認書》向買方主張全部傭金費用?
根據上海法院已生效之《民事判決書》(例:【(2016)滬0113民初530號】),法院認為居間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于居間成功的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中介公司有權要求應付款方支付傭金。鑒于中介公司未實際提供房地產過戶等后續服務,法院酌情確認傭金金額,將訴請金額人民幣16000元調整至人民幣9000元。
上文舉例的是三個在日常的實際生活中極有可能會碰到的問題,通過案例的具體分析以及相對應的操作和處理方面的方法步驟內容,我們出發為大家介紹了對應的解決方法和準確的態度分析。目的就是幫助有意向學習相關方面知識的朋友解決相類似的問題,反之沒有法律知識的人會因此而遭受額外的財產損失。因此結合實際分析就是十分重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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